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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买菜出事算工伤”,不能忽略适用前提

(2014-09-29 19:10:23)
分类: My时评&学术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对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称,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都属合理时间;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合理路线”。(8月20日新华社)

最高法新颁司法解释,对于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无疑意义重大。一直以来,固有法律条文表述的含糊不清,不仅拖慢了工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劳动者正当的维权诉求。与之相较,“新规定”详细罗列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并就所谓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作出专门说明,可谓事无巨细。由此势必能提升,诸如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为了便于公众理解,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称,“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也属合理路线。”于是,就有媒体在报道中,以“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此一提法一经流传,便引发了极大争议。不少人担心,倘若果真如此,必然会对雇主造成极大不公,“这种一刀切的、立场失衡的规定,很可能诱发诈赔、滥诉等等恶果!”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必须厘清的是,新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四条表述,仅仅适用于“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因而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间发生意外,能够进入工伤认定通道。至于其最终能否确定为工伤,则要参照已有的法律执行。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包括顺道买菜),并非所有意外都算工伤,而只有发生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一般情况下,所谓“意外事故”都有侵权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凡此种种,已然超越了工伤保险的范畴。

“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一说,固然只是误解,但其也确乎传递了,法律文本的精细化和人文关怀。通过进一步阐述“上班时间”的界定标准,过去那种扯皮、推诿的空间势必会极大压缩。今后,无论是职工索赔,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职,得以更清晰、准确地援引相关法律。这意味着,时间成本的降低,以及维权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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