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杯具”案中的法理逻辑
(2014-08-13 18:06:18)分类: My时评&学术 |
2011年8月,一个杯子从四川锦阳商厦楼上掉落砸中路过的陈涛致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十几万元。随后,陈涛用“高空坠物连坐”的法律条款起诉整栋商厦业主,仅确定138名被告数量就花了3年时间。直至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124家被告各赔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6月19日《华西都市报》)
“天降杯具”案一审宣判,判决结果虽仍不无争议,但终究顺应法理、合乎情理,应当成为各方皆可接受的结果。受害者陈涛,以法维权之路固然走得艰难,然而最新的判决表明,此一选择不无道理——当法律体系主导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秩序,我们便应习惯将矛盾和诉求,置于司法视野内加以考量。
该怎样理解此案判决的意义?最直接层面,它彰显了“受害者获偿”的基本正义,再次展现了法律的效用所在。而就长远来看,此案的审理与宣判,或许会为类似案例确立范本。借由陈涛案的司法实践,有关法律中关于“抛掷物致害案责任主体认定”的一系列表述,在现实中真正得以运用……众所周知,纸面法律每一次被援引,都势必是对自身适用性的强化。
判决“124家商户平均分担十五万的赔偿金”,其依据源于《侵权责任法》。需要说明的是,该部法律的首要功能便是“救济”,也即保障私权、保护受害人。在无法精确界定肇始者的前提下,让楼内商户一并赔偿,其逻辑起点始终是救济受害人,而非制裁施害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即便从法律分工角度看,“侵权法”也是以捍卫受害人利益为本位的。而惩戒伤人者,显然是刑事法律的侧重范畴。
在一审判决之后,部分被告径直“喊冤”。他们可能确实不是事实肇事者,然而却是特定情形下,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责任主体。法律从来都是一套预设的规则,它事前兼顾了种种可能,并作出对应性安排。从此角度看,对于法律(非恶法)的怀疑,只应存在于立法完成之前。一旦法律文本颁布生效,民众就必须超越个体的、即时的好恶判断,从而服从法律的调和。
无论“天降杯具”案,还是名曰“高空坠物连坐案”,其前因后果和剧情演绎,都提醒我们在法治社会之中,更真诚信仰法律的价值所在。一方面是,“原告”要对法律更多理解,从而通过有效率的诉讼策略来争取利益;另一方面则是,“被告”更多认同预设法律的主导性,以及“败诉者服从”的游戏规则……当然,除了诉诸法律,我们本可以有更好的方式避免“麻烦”。倘若人人多一点克制与自律,多一点对别人安危的同理心,索性也就不会有那么多莫名其妙、从天而降的坠物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