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对蒙冤者的真正救赎?
(2014-08-06 19:14:06)分类: My时评&学术 |
1996年,安徽蚌埠市民韩露在家中遭奸杀,其夫于英生(时任区长助理)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于家人17年的申诉,去年8月,安徽高院立案复查后宣告于英生无罪。其后,真凶被抓获。于获释后,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17年公务员工资,共计百余万。很多人说,于英生是现实版的《肖申克的救赎》,他沉默了半晌,最后说,“我比电影里的人要悲惨”,生活无法再回到原来的轨迹。(5月29日《新京报》)
即便同样悲怆,于英生的故事,也早不如那些旧例直刺人心。当我们见多了相似的冤屈,似乎不可避免的,会滋生某种厌倦。这份冷漠的“免疫力”,会消解同情、消解愤怒,消解反省和反思的努力……所谓冤案,加诸个体之身,便是家破人亡、便是前途丧尽、便是剧痛锥心;而将之置于社会层面,便是司法不公、便是合法伤害,便是强大机器碾压了公义!赵作海、于英生的人生轨迹,虽充斥着浓浓的历史遗留意味,却也贯穿了一份根深蒂固的无助无奈。
剖解一起起冤案,其根本逻辑惊人相似:在特定阶段内,侦控审所构成的司法链条,因为各自的失职、彼此的纵容,而造成了嫌疑人被错判。最开始,警方无所不用其极罗织“口供”,并将之作为定案证据;其后,检方全无“非法证据排除”意识,无条件认可警方的判断;直至最终的庭审环节,法院对公诉方予取予求,几乎满足所有公诉请求。一套无比默契、暧昧合作的定罪模式下,于英生的荒诞遭遇,也就变得无甚惊奇了。
如果说司法伦理与技术规范的失守,直接导致了于英生蒙冤入狱。那么,其最终沉冤得雪,显然得益于“司法环境改善”,一度沉睡的程序规则,逐步苏醒、重获启用。“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此一举动,标志着过去公检法步调一致、协调定案的格局,正在慢慢改变——较真的监督制衡,让司法体系内的复查与纠偏成为可能,于英生因此获益。
也许,于英生从来都不是“肖申克”,他从未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只是被“大环境”牵引着起起伏伏。于英生的“救赎”,更像是“被救”而非“自救”。当司法体系恢复了职业信仰、恢复了程序正义,于英生自然而然就重获新生……只是,这种文明的觉醒,到底能到何种程度,又能持续多久?公检法本就应有明确的职业德行,而今却表现出某种应时而变“游移反复”,实在令人唏嘘不已。
如今,于英生重获自由,曾酿成冤案的司法土壤,有变得更好吗?固然,进步一直不曾停步。但,一旦我们回望无辜者所经历的一切,便不由得呼吁,“进步”能来得更迅速和彻底。无论是侦控审三方的角色制衡,控辩对抗制的事实确立,亦或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凡此种种一旦在实践中确立,才能构成对蒙冤者的真正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