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环境公益诉讼,先当净化“诉讼主体”
(2013-08-04 23:24:57)分类: My时评&学术 |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缴纳1万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为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一变化,不仅可以解读成是对现有诉讼制度的完善,更可看做司法体系对民间捍卫环境权益的力挺。只是遗憾,日前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竟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诚如公众所担忧的,若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化,便意味着排除了一般公民、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由此,必然有悖于“动员全民力量,共同捍卫环境”的立法初衷。且,另一个问题是,凭什么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这至关重要的权利?毕竟,尚无证据表明,这是一个运作规范、价值笃定、值得民众毫无保留信任的机构!
事实上,公众的担忧,似乎正被逐步应验。据媒体披露,很多高污染企业,居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而更为致命的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涉:前者需向后者缴纳数万至数十万的“费用”……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做过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其会员企业。”对此,又该怎样理解?巧合抑或必然?
当然,纵使存在上述种种,我们亦无依据断言,该组织与污染企业存在利益勾兑。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向会员单位收费”的运作模式,早已成型于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联合会”之前——这也就是说,如果从前此类做法无可厚非,那么在垄断环境公益诉讼权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应更注意“避嫌”。如若不然,想必仍难摆脱百口莫辩、遭人怀疑的境地。
非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转变,而要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要与污染企业切断利益关联,而且从常识常情来说,一切以公共利益为追求的非盈利组织,在日常运作中都当避免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深的经济纠葛。也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其中立和独立的属性!拿理性状态对比现实光景,不容回避的追问是,收取各公司会费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到底是代表着公共利益还是企业利益?
我们当能理解,立法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求避免滥诉的考量。但,相比于莫须有的“滥诉”风险,由那个不被信任的唯一“诉讼主体”,所引发的全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显然是更迫切需要正视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