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露宿民工,只能“引导”而非强制
(2012-12-24 2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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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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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天前,河南郑州市中州大道的高架桥下,民工刘红卫意外死去。现在,中州大道已全线禁止民工住宿。在部分路段,有关部门还设了花盆和铁栅栏以防民工落脚。记者采访获悉,有关部门为民工准备了安置点,可提供基本的住宿和避寒需要,但民工并不领情。他们表示,自己并非无家可归,而是高架桥附近不分昼夜都有货车要卸货,露宿桥下更易找到活干。(12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刘红卫之死,余波未了!从最初的心伤,到而后补偿式的围观,乃至最近露宿民工被驱赶着“换场”。经历了凡此一切,公众已很难说清,事态到底是在向好还是变坏?原本,高架桥下的那群人,凭借超强的忍受力,维系着打零工的生计,艰辛凄凉而心有所安;但如今,同样的一群人,却因救助、保护的名义,无奈远离桥下、搬进安置点,得避严寒却无所适从……再一次我们确信,若不以当事人的诉求为起点,良善的“帮助”,也可能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
露宿民工,无比清楚自己最在乎什么。但一般民众,却未必知晓。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个根本性矛盾:社会关心的是,维护所有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劳动的正常化;但某些人却坚持,用“生死置之度外”式的坚决,付出非常态的代价,来换取物质财富的累加。其实,在“理性人对自己负责”与“社会有义务救助弱者”同为时代价值的语境下,应对“露宿民工”现象,并不简单——在郑州,职能部门早前被指责履职不力,如今又被批评“干涉民工行为自由”。
纠结种种,归结起来也简单。也即,公职者能否打着“为你好”一类的理由,来替他人做主?或者说,当事人“对自己不负责任”到何种程度,公职机构才有权力强制介入?这些问题,也许永远没有精准答案。但确知的是,民工冒着严寒、露宿打工,至少算不得严重的、不可容忍的“对自己不负责任”。在此间的文化传统中,大家更乐于将之归入“吃苦耐劳”一类。当然,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这类行为就可放任不管、无需引导!
民工为打工露宿,乃至有人身亡,职能部门适时介入合情合理,却绝不应摆出“强制”姿态、采取“封锁桥下,逼去安置点”的方式。如果说,刘红卫事件后,郑州意图拯救城市形象,那么决策者先当明白,是畸形的劳务格局、畸高的打工代价,而不是露宿民工本身,导致了那起悲剧。且有必要重申,职能机构本就无权要求民工“如何去做”,而只能以专业的就业援助,提供更具吸引力的“选择”,从而间接引导。
须知,在“工作”与“温饱”之间,露宿民工无疑倾向前者。基于此,任何公共救助方案,都当以不悖逆此一意愿为前提。终究,这是一群劳动者,有别于流浪汉,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靠双手赚钱”的更多期待,有更强烈的尊严感……所以,若真正“为他们好”,就该尽可能创造条件,降低他们“劳作换报酬”时的身体成本;而不是剥夺他们的打工机会,将之彻底矮化成“安置点”内等待接济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