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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前三名”的权衡与悖论

(2012-10-27 11:10:54)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10月25日《法制日报》)

处予罚款,用以矫治“闯红灯”之泛滥,无疑是对症下药的策略。因为众所周知,所谓“红灯停、绿灯行”的行路规范,一贯缺乏有力的惩戒兜底,以致约束力持续消弭,几乎沦为“有名无实”的虚设法条。而在石家庄,新一轮的专项行动,无疑是对“违法则付出代价”的审慎重审。只是,“法之威严系于公平”,民众所不能理解的是,既然同闯红灯,为何单单处罚“前三名”?

的确,基于抽象正义,群体性闯红灯一事中,先行者和后行者的,违法事实、行为后果等几无差别。作为执法者,只能同罚或同不罚,如此方合乎常理。若循着该逻辑,“处罚前三名”的规定,简直是不可理喻的失误。但需要说明,“闯红灯”是一类广泛且轻微的违法行为。惟其如此,交警的制止、惩罚动作,便不是简单“照章开罚”,而更多地要从引导规劝、改良现状的后果角度考量

针对“闯红灯”,交警的执法抉择,不仅是纯粹的法律行为,也是综合考虑现实后果、示例效应的现实权衡。从此角度看,“群体性闯红灯,处罚前三名”的合理性在于:重点关照“领头者”,从而有效遏制仿效型违法的发生。特别考虑到,“逢闯便罚”的高昂执法成本,“只罚前三名”更显费效比之高。那么,用相对较小的支出,撬动全民劣习的纠偏,以小博大、何乐不为……

若要使加诸“闯红灯”的威慑持久化,则必须选择一种可行的、低成本的惩戒路径。当然, “只罚前三名”是备选方案之一!然而,诚如网友所担忧的,该方案似乎并不完美。例如,在“大家一起齐步走”的极端情况下,又该如何是好?是全罚,抑或是全不罚?再者说,过马路看似是个“点对点”的过程,可行人实则有极大迂回空间,又怎会乖乖走入交警“怀抱”?

当我们真诚讨论某项规定的可行性,就理当事先周全实施细节。“群体性闯红灯,处罚前三名”,固然是极为变通的智慧,但实际后果如何,其实还有待观察。毕竟,它不过是一次专项行动中,实施于有限“示范路口”的非常态做法。因而行人极可能以短暂的自我约束,规避潜在的罚款风险。“风平浪静”后,一切会否故态复萌,自然犹未可知

悖论是,只有在“罚前三名”被证明有效的前提下,它才会被作为一个成功的经验推广。但极可能,它无法获得证明自身的机会——面对集中整治,行人会变得无比“守法”。所谓“前三名的闯红灯者”,也许少之又少乃至无影无踪……或许,若要公众真正认可该“创意”,还得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下加以检验,而非将之作为,一次专项行动的辅助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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