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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请求权不等于“还金有偿”

(2012-02-12 20:27:05)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称,拾金不昧者应有报酬请求权。(2月12日《羊城晚报》)

“报酬请求权”并非新概念,早先关于物权法草案的种种讨论中,该话题便引发了阵阵热议。时至今日,广州的新规定无疑可理解为,落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具体方案。但,即便有上位法力撑,以及实施层面的细化,公众的疑惑也远未能稀释。一方面,关于“拾金不昧”,当今文化早已有了模式化的置评标准;而另一方面,从法理维度、从可行性角度思考,该规定亦令很多人担忧。

有必要厘清的是,“失主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终究不过是一条倡议性规定。不仅不具备强制力,且索性没有严格的权责关系阐述。就约束效力而言,大致与某些道德口号相差无几。而唯一与之不同的是,该规定至少保障了,拾得人要求回报的权利——尽管受领人支付奖励与否不被强制,但拾得人请求报酬的行为已被“规定”支持。那么显而易见,“拾金求酬”自此绝不会被追责。

新规对“报酬请求权”的明确,无非旨在降低“拾金求酬”的法律风险。推演开去,理想的衍生后果是,因为“拾金求酬”风险降低,所以更多人愿意送还失物、换取收益?诚然,基于经济人的理性假设,人性总有逐利倾向,一定的货币激励当能诱发善行。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所谓“报酬请求权”并非直接的金钱利益,而仅不过是赋予拾得人追逐利益的机会……“报酬请求权”能给拾得人带来多少实利,其实难以预期!

此等间接的经济激励,想必不会激发太多善行。当一些人担忧,过度强化“报酬请求权”,会断送国人拾金不昧的伟大传统之时,另一些人则直言,对“还金有偿”零碎、片面、欲言又止式的支持,丝毫不会助力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和升华。在上述完全相左的两种意见内,孰是孰非、谁对谁错实难定论。而超越此类无解的争论,另一些基本性命题反倒存在厘清的可能。

首先,所谓“报酬请求权”,正当性来源是“拾得人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支出了费用”——故而归根结底,其仍旧是一种遵从“有所出必得有所偿”的逻辑,而全然不是一种针对善行本身的附加奖励;其次,一种空凭道德支撑起的拾金不昧传统,与一种也求回报的拾金不昧新风,其实根本没有高下之分。两者之别,仅在于所处的大背景不同,前者诞生于一个信奉人心力的时代,后者则发轫于一个高举市场之手的年代。

现实来看,“报酬请求权”远不同于“还金有偿”,而即便“还金有偿”又何足怪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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