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对“羞耻刑”的畸形迷恋
(2011-08-31 2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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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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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番禺8名女工,去广州先烈东路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在市场内游街示众。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8月31日《新快报》)
游街示众并不鲜见,不论是某些执法者,还是一般民众,都对此类羞耻刑颇为迷恋。以围观施加侮辱、借目光进行制裁,很多人沉浸于“杀一儆百”的快意之中。当法治光亮,尚不足以照耀每个角落;当世间罪恶,仍无法得到对等惩戒。那种“亲力亲为”的正义信仰,便会发酵而出乃至肆意而为。“游街示众”屡禁不绝,不仅可以解读为少数人素质堪忧,更是某种草莽复仇观的直接昭示。
必须说明,“游街示众”绝对不是群氓整人的专利。在古老的司法设计中,“游街”历来是法定惩戒的一种;时至今日,某些执法者,也时不时祭出“示众”大棒:2010年,湖南娄底曾举办“公捕公判大会”,犯罪者被台下六千人火爆围观;此外,东莞清溪警方,也曾用绳子牵“小姐”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此举被指变相游街……似乎不论官民,“游街示众”都拥趸甚多。
即便如此,“游街示众”仍无法摆脱草莽属性。这是因为,直接复仇、侮辱报复等惩恶手段,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不同于传统社会,如今“制裁不法”早已是职能机关的专属权力。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不可由公民个体或小群体越俎代庖。保安捆绑女工,乃至逼迫游街示众,本质上不过是“窃权”与“侵权”的混搭——擅用司法惩戒权,侵犯民众人身自由。
之所以,民众无权亲自制裁罪犯,却必须由专职机构取而代之,实际上有着非常周全的考虑:一来,专业司法,能最大限度避免误伤;再者,罪刑法定,可以防止惩戒过度、罚重于罪。事实上,发生在广州某服装市场的闹剧,恰好最能说明上述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保安义愤填膺,对着“小偷”拳打脚踢,却最终被证明误会一场;且,即便女工真的行窃,“游街示众”的羞耻重型,也明显伤人太甚!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内,公众早该有清晰认知,即“司法惩戒”远比“同态复仇”来得精准、高效和文明。
遗憾的是,少数人仍痴迷于,蕴含在“游街示众”中的快意恩仇。此类草莽复仇观,事实上有着颇深厚的滋生土壤。一方面,社会成员的“同胞感”薄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隐私等底线权利缺乏尊重;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尚难孚众意,效率低下、程序繁琐等沉疴根治缓慢。两种因素交相作用,民间自发的、朴素的正义感,就时不时扮演了“偏心判官与暴力警察”的角色。故而,民众的“游街示众”情节,看似是对专业司法的背离,又何尝不是鞭策司法进步的另类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