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下岗”何太急?
(2010-04-27 18: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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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My时评&学术 |
昨日,武汉市记协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暨四届二次理事大会召开,会议强调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范虚假新闻产生,凡无中生有虚构新闻者一律除名。要严格执行虚假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虚假报道者的违规成本。今后凡属记者由于采访不深入不细致造成报道严重失实的,一律先下岗再处理。(4月27日《长江日报》)
真实性,天然是新闻的生命。谁都知道,报道始终要恪守“不失实”之底线,如若不然,便与编故事无异。每一个有良知的新闻人,终其一生所做的无非是捍卫真相。之于这个时代,记者不仅是忠实的记录者,更是职业伦理的践行者;其不仅是公共议题的初级“把关人”,也是道德风化的默默守望者。所以,可以有N个理由强调“真实性”,这关乎受众之判断,也决定着记者群体自身的职业形象。
如今的媒体现状,并非几近完美。随着媒介市场化进程深入,“真实性”流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放诸于这样的背景,便很容易解读出武汉记协此番严词“打假”的起码善意。一个虚假消息丛生,混乱而无序的舆论市场,始终不是受众之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记协”,理应在追求真相之路上扮演捍卫道德的角色。所谓“加大虚假报道者的违规成本”,自然是取向正义的动议和举措。但,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记者的利益,是个值得考量的问题。从武汉记协会议传递出的信息中,我们很容易就发现了某些“闪光”的细节。有一条规定格外显眼,即“今后凡属记者由于采访不深入不细致造成报道严重失实的,一律先下岗再处理”。
此项可谓严苛,固然能震慑违规冲动,但未必是最有效率的追责机制。基于逻辑,此规定果要实施,其前提是一个超越性“裁定者”的存在:必须有第三方核实报道是否失实,并就记者的“过失程度”做出判定,如此方显公平。但既有的新闻管理体制下,无论“记协”抑或“宣传部门”都由政府力量领导。这便注定了当舆论监督涉及公权领域,所谓“超脱的裁定者”只是一个幻想。
除此,何为“失实”很多时候并不容易厘清。“动态新闻”本身就允许报道与事实部分出入——只要在系列报道完结之前呈现真相,记者就不应被追责。如果在“跟进过程”中的某个节点让记者下岗,则无异于限制了当事方追查的能力,并增加了其自证清白的难度。
首先要充分保证采访的自由,之后才有依据对失实报道苛以重罚。在媒介监督权尚不被权力尊重的时代,如何界定“新闻失实”中记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是个让人纠结的命题。公众从来不反对以有效的“制度内惩戒”力促新闻人自律,但武汉记协这种失之平衡的追责机制,并不是合理的存在。因为我们没有看到太多的论据,支撑其现实可操作性。同样,我们没有足够的信心,确保此项规定日后不被异化为阻碍深入调查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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