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契约正义难言“社会效益”
(2010-04-05 18: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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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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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江苏扬州市民家中来了几位陌生人,称要对房屋进行评估,因为小区马上就要拆迁了,而小区居民对此毫无所知。据调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贴公告,也没开听证会,就收回业主们土地使用权,拿到市场上进行重新挂牌出让。政府偷偷卖地,新建小区面临拆迁。(4月4日《焦点访谈》)
卖地大概算得上是件合算的买卖,地方政府藉此完成资本变现之外,城市也进一步得以发展。但,当同一块土地短期内被二次出让,就不免让人惊诧了。入住不久的新房,即被告知要遭拆迁的厄运。且,业主事先并未得到任何一点相关信息。就这样,土地使用权证变成废纸一张;就这样,两个小区的住户或许因无家而彷徨。如此吊诡之事,发生在一个现代政府的治下,着实是民众不能承受之重。
所谓“偷偷卖地”,也是有冠冕堂皇之理由的。如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所说,此举是“以社会效益为主”。但显然,公众不知道所谓“社会效益”是怎样的定义。按照规划,这两个小区被拆迁后,原土地将被用来建商品房。于是一个荒诞的逻辑就显而易见了,拆除商品房继而再建商品房。这一拆一建之间,“社会效益”便神奇地产生?实际上,事情远没有想象中那么乐观。重复建设不仅消耗有限的社会资源,且极易产生“泡沫”。这种模式下,社会得益几多,并不是职能部门能够说了算的。
诚然,我们的文化传统,提倡个人利益在必要的时候服从社会利益。但这种“利益出让”并非没有前提,也同样不能成为侵夺私产的合格借口。当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以“社会效益”为由强推征地与拆迁,就很有必要反思所谓“社会效益”有着怎样的内涵与外延。“社会效益”由谁界定?通过怎样的程序确定?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既然名之曰“社会效益”,理论上自然该由社会成员通过公共辩论形成共识。而反观扬州此轮卖地事件,我们不见任何付诸公议的程序。没有通过大众媒介进行公示、没有征询利益关联方的意见、没有各利益阶层广泛参与的听证。有的只是职能部门口中的“社会效益为主”,以及这之后的拆迁通知。“社会效益”或许客观存在,但唯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流程,才能具备广泛的道德合法性和公众认可度。公权部门的一句话,终不能让“拆迁”披上“为了社会效益”的光鲜外衣。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住房,在很多地方是不存在的。须知,这个社会没有“国王”,却有着职能部门的威权。而当“威权”以“社会效益”为口实,进入个人私域便显得极具合法与合理性。然而,一个连起码的契约正义都不能遵守的政府,又有什么理由标榜代表“社会效益”?如此行政习气下,整个社会的信用风险必会跃升,最终受害的反倒是市民与全社会的利益。
http://news.yzdsb.com.cn/system/2010/04/05/010428847.shtml
http://60.216.0.165/new/fangzheng/shdshb/html/2010-04/07/content_1610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