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之后,细节更需立法
(2009-06-21 1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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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医疗条例细节立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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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二次征集民意,对医疗机构若见死不救的最高罚款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6月21日《新快报》
医院原意就是救死扶伤之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之前几次医改,国内的医院多变为了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提高了收入和效率之外更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医院变成了一个稍显负面的词汇。假药、巨额医疗费、见死不救等等丑闻频见报端,引起一阵阵讨伐的声浪。群众怨声载道,多方试图改变的努力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拿见死不救来说,前不久卫生部便发文要求急诊科要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如今,广州的这一条例更是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处以经济上的惩罚。可以预见,今后见死不救的情况会大大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既有的条例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广州的这一医疗条例只规定见死不救罚两万,但是对于救人之后的事情却没有明确交代。急救的费用由谁出?这不是一个可以回避的问题。不排除一些低素质者死里逃生便耍起无赖,到时拖欠医疗费就是医院的一件麻事。医院不是执法部门自不能强制收费,于是就只有按照常规的民事纠纷程序处理。耗时耗力不说,能不能追回拖欠的费用真得打个问号。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患者真的没钱支付费用,如此医院又该怎么办呢?既然是自负盈亏,投资收不回来必然是一笔损失。对医院而言这无异惹祸上身,却是毫无办法,人家真没钱总不能留下来做后勤还债吧。
凡此种种,我们应该看到医院的潜在风险。既然是市场经济下的医院,逐利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不能寄希望于发扬医者仁心,一次两次还可以,长久下来的损失估计医院也承受不了。所以那种无私救助的红十字精神并不是解决见死不救问题的有效途径。唯一的办法就是用立法打消医院的后顾之忧,对于救治后的费用来源作出更加具体实际的规定。如果被救治者无意或者无力支付医院的急救费用,接下来的运作必须在立法中有所体现。笔者看来,不妨由政府出资建立一个急救基金,当患者不能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先有这个基金补齐然后再由相关部门与患者交涉。这样便使医院对急重病人的救治没有了顾虑,抢救起来也当尽心尽力。
这样的细节立法是必须的,很多时候也正是这样的细节决定了一部法律或条例的现实效果。广州的这一条例如果不在细节上加以完善,其对于减少见死不救意义几何真的难说。救治投入不能确保回收,不排除一些人出工不出力,救治时应付了事。没有见死不救却是消极救治,选用次等药品、较少使用昂贵仪器尽可能的节约救治成本。这不是笔者的臆想,是现实的可能。唯有明确医院急救之后的费用摊派,才能使先抢救后付款成为医生的自觉意识。这样细微的立法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