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为”不是谋取暴利的借口
(2009-05-25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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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自带酒水市场行为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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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河南删除消费者到饭店可自带酒水规定无疑是一个另类的举动,各地都在疾呼加强消费者维权的今天,这项条例颇为显眼。网友热议,不禁感慨这是消费维权史上的严重倒退。
估计今后河南的老百姓吃饭得悠着点了,饭前恐怕都得问一下最低要花多少,至于什么饮料酒水之类还是少喝为妙。殊不知饭店的价格与我们的印象中不是一个概念。想起了赵丽蓉老师的一个经典小品,“白酒兑上水”便给你卖出“宫廷玉液酒”的价格,估计这种搞笑的场景不久就要走出荧屏了,因为河南的条例说了“价格由饭店自定”。既然绝对合法又有钱可捞何乐而不为呢?
群众怨声载道,可条例还是自顾自通过。人家说了,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自主权范畴。饭店自主经营我们当然管不着,可是当这种经营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沉默了。难道市场经济下吃顿饭喝点酒水饮料之类就一定要白白被无良商人狠宰吗?市场经济下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就变成了合法的经营行为?如此“市场经济”我们看着多少有点陌生,违背了市场的公平自愿原则,这样的行为本质上只是一种价格欺诈。
笔者认为河南省的这一规定维护的不是市场的自主经营权而是无良商人的非法暴利。虽说专家认为“河南餐饮行业比较发达,档次也相当多元化,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餐饮场所”,当然我们可以不去那些不许自带酒水的饭店。但问题是我们去那些饭店就一定要乖乖被宰吗?多么荒唐的逻辑,去好一点饭店被宰成了义务。而且还无处抱怨,没钱被宰谁让你去的啊?更有甚者笔者担心的是,既然禁止自带酒水合法,那么为什么不效法呢,到有一天连排档夜市都不许自带酒水,我们是不是只能在家自己做饭?
市场行为的自主权我们当然要维护,可是前提是这种自主权必须是合理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定性“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某些高档饭店禁止自带酒水而只能由他们提供,显然是“抬高等级”来“变相提高价格”,明显地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而这种违法行为如今却公然得到了地方条例的庇护,着实让人费解。
“市场行为”不是谋取非法暴利的借口和理由,地方的法规也不能抵触既有法律。河南的这一奇怪条例实实在在是于情不容,于法不合。助长不法商人非法敛财的同时却让我们百姓吃顿饭战战兢兢。我们只能祈祷,不要再以维护市场自由的名义让百姓的正义诉求失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