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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风险管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2010-12-17 09:05:57)
标签: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法人

风险管理

融金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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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金智略银行培训中心www.rjzlbank.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  关联方

  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其他商业银行。

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上述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指总行和分行涉及授信和资产转移业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授信和资产转移业务的各级授权审批人(客户经理及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列入本行内部人范围)。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本行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属于本行的关联方。

十一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三条  行的董事、监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报告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条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包括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

包括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

包括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条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本董事会按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查审批和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对重大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批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董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秘书,为专门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与咨询服务。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日常配合。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三十二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通过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否决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备案。如董事会在规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不同意见,委员会应复议一次,复议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监事会。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由出席董事过半数批准方可通过。

三十五  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三十七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提供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授信。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三十八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三十九  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四十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四十一  本行接受银监会根据行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缩减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的建议和窗口指导。 

    四十二条  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审计。 

    四十三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四十五条  本行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四十六条  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可以不予披露。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下列行为的,本行将提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九条  本行其他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国光大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五十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 “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按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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