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停牌制度(之二)
(2010-04-05 0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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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融金智略银行实务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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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程序
1.根据CM2002信贷管理系统月度监测结果,对新增融资不良率达到处罚标准的分支机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经行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一级(直属)分行印发信贷业务处罚通知。
2.对信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分支机构,视违规情节轻重、信贷损失或潜在损失大小、不良影响程度等情况,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经行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一级(直属)分行印发信贷业务处罚通知。
3.一级(直属)分行收到总行信贷业务处罚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等部门及有关分支机构执行处罚决定,并通报辖内所有分支机构。
4.停复牌制度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责任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执行情况,纳入信贷监控与现场检查范围。
5.被处罚分支机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要在限期内组织全行进行业务整改;一级(直属)分行要加强督导,必要时要派驻工作组指导业务停牌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对新增不良贷款和存在问题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垫付,要逐笔查明原因,堵塞漏洞,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清收。对违规操作的信贷业务,要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责任人按总行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复牌标准
受到停牌处罚的分支机构,如同时符合下述六条标准,经复牌程序确认后,可予以复牌:
1.新增贷款质量指标连续三个月(观察期)降到停牌时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以下,或虽未降到控制线以下,但新增不良贷款下降幅度达到60%以上。
2.上级有关部门及监管部门发现的信贷违规问题已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得到认真处理,并制定了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3.信贷业务内控机制健全,能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制度,实现信贷规范管理:
(1)客户评级方面,客户会计报表等资料真实可靠,定量定性得分合理,评级经过有效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评级结果基本合理;定性评级客户符合规定,不存在应按流程评级客户转为定性评级客户等问题。
(2)授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授信指导意见,最高综合授信与客户授信额度确定基本合理,能根据客户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调整授信;严格执行授信审查审批程序。
(3)贷前调查方面,调查人员责任明确,客户会计报表等资料真实可靠,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完备,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市场状况、贷款用途、第一、二还款来源、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分析合理,结论明确,无照搬企业贷款申请现象。
(4)信贷审查方面,审查人员责任明确,审贷分离,对贷前调查报告有明确的审查结论;能够针对客户会计报表等资料反映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贷审会审议方面,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了规范合理的贷审会工作细则并得到严格执行;新增融资及重要的信贷事项均能通过贷审会集体审议把关;贷审会独立行使审议权,不受最终签批人的干预。
(6)授权及审批方面,行长能够严格执行转授权制度;信贷审批意见明确,审批程序合规;无越权或变相越权现象。
(7)贷款发放方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内容要素齐全、手续规范;担保人资格、抵质押物评估、抵押率及抵押登记手续等符合总行有关规定;信用放款符合相关条件。
(8)贷后管理方面,贷后管理人员责任明确,对贷款资金用途、客户经营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况能及时、深入地检查分析,提出意见和采取必要措施,贷后检查不走过场,无客户出现风险信号而贷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的现象。
(9)信贷档案及信息管理方面,信贷档案实行集中化管理,档案内容完整、合规和有效,档案资料移交及时;CM2002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准确、及时,复核程序严格,责任明确,出现错误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4.信贷业务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贷后管理人员充足,信贷营销及管理人员占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5.受到停牌处罚以来,未因出现重大事件受到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及上级监管部门(包括审计署、银监会、监事会等)的严厉查处。
6.其他需要验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