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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真解决“移植器官多靠死囚”问题吗

(2012-03-24 09:53:26)
标签:

移植

死囚器官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5年内真解决“移植器官多靠死囚”问题吗

吴若愚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昨天表示,我国将尽快建立器官捐献体系,并承诺在3-5年内彻底改变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这个报道,让我想起18年前的一起案子。我一位老乡因夫妻感情不和,将其妻杀死后被判死刑。行刑前,司法机关致电我老乡的父母,告知将使用其子器官为需要者移植。由于我这位老乡的父母远在云南,自己儿子长期与儿媳感情不和,早已对儿子失去信心,他们便表示,司法机关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十几年前的我,总觉得司法机关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一个死囚,本来已经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危害,可说是罪孽深重。他死了,用他的器官移植给需要的人,为社会做出贡献,或许能为其死后灵魂到阴间减轻一些罪孽,少受一些折磨。

 

到了今天,随着时代的发展,笔者的见识和思维也随之发展了,十多年前的想法只是一种愚昧。首先,人是有尊严的,即使他死了,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器官随意处置,这是不道德的行为。特别是死者身上的器官,有可能是免费获取的,这些免费获得的器官在移植给他人时,相关的司法和医疗部门会不会将这些免费得到的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呢?这些问题,一般人是不会考虑的,可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中国人的传统思维,谁敢说在使用死囚器官时不出现交易行为?

 

国人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似乎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很多事情好像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必须要外国媒体或国际组织来提醒或指出,才会恍然大悟地说,我们原来做的不对。死囚移植器官的问题就是这样,假如没有国外媒体的披露,肯定没有几个人知道,死囚死后的器官可以由司法部门随意摘取,然后移植给需要者。其实,从这件事情来看,我们的司法部门有时做起事来,也带着几许平民化风格,常常做出合情合理却不合法,也不符合人权事情。

 

我们并不知道国家法律是否规定死囚就应该在死后捐出自己的器官,假如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不妨将法律公诸于众,也使人们明白这是一个义务,假如法律没有规定,随意摘取死囚器官,不但不符合道德伦理,而且也不合法。笔者认为,任何捐献都应该是自愿,即使死囚同意死后捐献器官,也应该在生前让其在《捐献器官自愿书》上签字画押,并做出申明,证明其确实是自愿在死后捐献,因为死囚也有尊严。

 

卫生部承认中国此前绝大多数的移植器官来源于死囚捐献,但这种捐献显然是带有强制性的,要不然,黄洁夫副部长不会表示在5年内要解决这个问题。

黄洁夫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细菌感染率很高,这也是导致我国器官移植长期存活率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主要原因。

 

既然我们找出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那么,就要找出解决的办法,黄洁夫说,在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随后几年,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将逐步成为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笔者以为,不但要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而且要加大科技投入,以保证移植器官的存活率,这样才能减少浪费,节约资源。但是,要让中国公民在5年内能够接受死后捐献器官的自愿者,这里的工作还任重道远,因为,中国人不但有死后要保住全尸的传统观念,而且中国目前的各种福利待遇还不足以使人们愿意尽这个义务,就拿医疗保险来说,虽然从表面上看,全民都参保,但真有什么大病,也要把人搞的倾家荡产,即使医疗费报销了一部分,但也是入不敷出。这样的现实,让一个公民不谈利益的捐献器官,5年内能达到吗?笔者以为,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人们的心理问题,如果哪一天中国实现全民免费医疗了,人们再不为看病发愁,死后捐献器官可能就成为自觉自愿的事情了,希望政府朝着这个美好的目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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