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2010-09-18 11:53:49)
标签: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杂谈 |
分类: article |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学校”并不包括所有学校,所研究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是指所有学校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而仅指中小学校,即经省、市或区、县(市)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中学和小学。“学生”指在上述中小学校注册的在校学习的学生。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全面、准确的界定。张厚福等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体育教学或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1]。王伯超,黄丹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3]。
我们对这些概念界定进行总结归纳。界定中“学校体育”这部分主要都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学校体育的界定,“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4]。可见,概念界定中的共同点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进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身体伤害的事故;不同点是涉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内发生的身体伤害的事故”的问题。对此,大多数专家、学者就“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内发生的身体伤害的事故”的划分上产生质疑,认为其不合理,不应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畴中。因为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中可能发生一些与体育毫无关系的伤害事故。有的学者认为,此问题其本意主要是指非学校组织的、学生利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自行进行体育活动导致的伤害,而这一部分活动可以涵盖在广义的“课外体育活动”中。为了表述更加清晰,也可以界定为“有组织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学生在校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5]。
最后,我们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进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内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事故。
[1]张厚福等.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1,35(1):28-30
[2]王伯超,黄丹.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3,23 (4):1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 2002-08-21
[4]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6:49
[5]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