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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提增价值,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创造

(2021-04-20 06:38:51)

作者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搞阶级斗争,尊重企业家,鼓励创业,追求社会和谐、合作共赢,构建命运共同体。本文为中国的制度自信提供理论依据。剩余价值∈提增价值,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创造


剩余价值∈提增价值,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创造

剩余价值提增价值,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创造

陆培恩


    摘要:本文指出,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是脑力劳动,企业家是脑力劳动者,“剩余价值”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并提出与“剩余价值”相关的新概念“提增价值”,它由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并把“剩余价值”包含在内。剩余价值∈提增价值。企业家和雇员唇齿相依,合作共赢,分享“提增价值”。


关键词:剩余价值;提增价值;脑力劳动


一、剩余价值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

      “剩余价值”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剩余价值”是指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被资本家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

现今多用“企业家”代替旧称“资本家”。本文亦然。

摒弃旧观念的约束,我们应当给予企业家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评价。

首先必须承认,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都是脑力劳动。不言而喻,企业家当然是脑力劳动者。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需要丰富的知识,复杂的技巧,因而是复杂的高级劳动。正是企业家的脑力劳动,和雇员的劳动,一起创造了企业的产品和利润。这个观点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地提出。

创业和管理需要知识,需要经验,需要魄力,甚至需要艺术,需要大胆的冒险精神,而企业家艰巨的、创造性的、艺术性的劳动,对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决定性的作用。与普通员工相比,企业家应当为企业乃至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优秀的企业家无疑是社会的精英。

剩余价值是由企业家(雇主)和雇员共同创造的。雇主和雇员双方都不可能独自创造剩余价值。雇主和雇员唇齿相依、互利共赢。讨论企业家和雇员谁养活谁是挑拨离间。

优秀明智的企业家已经高举起与雇员共同富裕的大旗。所谓共同富裕,可以赋予丰富的内涵。对此,本文不展开讨论。

二、“提增价值”,由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

        本文提出与“剩余价值”相关的新概念“提增价值”:雇员在被雇佣后,因为条件改善,创造的价值增加,与被雇佣前相比较,多创造出来的那部分价值。

所谓雇工受雇后条件改善,包括硬条件如雇主提供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软条件如雇主的经营管理,营销等;还包括雇主对雇工的培训,等等。雇主提供的这些条件是雇工创造“提增价值”所必须的。雇工不可能脱离雇主提供的这些条件独自创造“提增价值”。所以说,“提增价值”是雇主和雇工共同创造的。

以往的阶级斗争理论,都强调资本家获得了“剩余价值”,因而是“剥削者”、“吸血鬼”。却忽略或抹杀了工人被雇佣后,处于雇主提供的比以前有所改善的环境,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提增价值”。因而无法解释工人被雇佣后为什么既能向雇主提供“剩余价值”,自己的收入还比被雇佣前有所提高。也无法解释工人为什么愿意受雇佣,被“剥削”。

实事求是讲,一个自给自足的农民如果能在工厂找到工作,往往都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事情。是什么吸引农民进厂当雇工?是他们愿意被“剥削”?愿意奉献“剩余价值”?当然不是!

我们举例说明:假定在一定的时间里,自给自足的农民原来能创造价值3元,被雇佣、当工人后创造的价值增加,假定为9元,比原先提高9-3=6元。这6元就是“提增价值”。假如雇工收入为5元,收入比原先增加5-3=2元(收入增加是必须的,否则不愿应聘)。而9-5=4元归资本家所得,这4元就是大名鼎鼎的“剩余价值”!其实,雇工多得2元,雇主得4元,一共6元,都是从6元“提增价值”中分得的。双方合作,各得其所。

那么原本自给自足、收入较低的农民,进厂当工人后为什么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收入,还能向雇主提供 “剩余价值”?关键是因为他受雇后,所处条件改善,创造的价值比原先的提高了,增加了。这增加的部分就是所谓的“提增价值”。它显然是由雇工和雇主共同创造的。

三、剩余价值提增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的价值增殖,所以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变化的结果。”

仿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可变资本价值(即购买劳动力而支付出的货币额)记作v,用m表示“剩余价值,本文用v表示雇主给雇员的工资,并用m表示“剩余价值。为简化讨论,本文假定雇员在受雇前是自给自足的,其创造的价值等于其收入,用a表示。本文用z表示雇工受雇后增加的收入,所以a+z=v。本文用t表示“提增价值”。则:雇工创造的价值为(a+t),雇工的收入为v=a+z,“剩余价值”m等于雇工创造的价值减去雇工的收入v,即m=a+t-v=a+t-a+z= t-z

所以,m = t-z。也就是说,剩余价值=提增价值-雇工增加的收入。

或者说,t = m+z。也就是说,提增价值 剩余价值 雇工增加的收入。

所以说,提增价值包含两部分,一是剩余价值,一是雇工增加的收入。剩余价值∈提增价值。

剩余价值 m>0,否则,没有“剩余价值”,企业家无利可图。同样,z>0,否则,雇员收入不增加,没人愿意应聘。所以 m+z> m。因为m+z=t,所以t > m。一般来讲,“提增价值”总是大于“剩余价值”。

正是工人受雇后提高了创造价值的能力,创造了“提增价值”t,才使企业家能获得“剩余价值”m ,同时雇工自身也增加收入z

本文第一节已述,“剩余价值”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

本文第二节已述,“提增价值”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

其实,“剩余价值”是“提增价值”的一部分。后者包括前者。后者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前者当然也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企业家和雇员是唇齿相依、互利共赢。与其争论企业家和雇员谁养活谁这种挑拨离间的问题,不如适当调整双方分配提增价值的比例,使之合理,使双方满意,各得其所。

当然,雇工受雇后获得的好处,除工资收入增加外,还有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福利条件等等的改善。本文不展开讨论。

在《资本论》中,从“剩余价值”引申出“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量”、“相对剩余价值”、“绝对剩余价值”等概念,都不难移植到“提增价值”这个概念。但本文主要是为了推出新概念“提增价值”,强调雇主和雇工互利共赢的关系,故不讨论那些延伸概念。

 

四、关于创业后获得股份

        有人质疑,企业家创业后获得股份,不断分红,是否合理合法?

既然企业家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都是脑力劳动,就不难回答这个问题。

就好比一位作家花心血写了一本书,畅销,版费源源不断。他如果从此躺倒不干活,就靠版费生活,也无可非议。他享受自己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合理合法,理直气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所以,连作家的子孙后代享受作家脑力劳动的成果也是合理合法。

而企业家用脑力劳动创办了企业,然后享受劳动果实——股份和红利,合理合法,天经地义。

更何况,企业家创办的企业让雇员能够创造“提增价值”,从而使雇员能分享“提增价值”而增加自身收入,所以企业家也分享一部分“提增价值”,相应获得“剩余价值”,公平合理。

注:在本文中,资本家、企业家、雇主是同义词;雇员、雇工、工人、雇佣工人是同义词。

  

参考文献: 

1.“给民营企业家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评价”,陆培恩,《上海企业》2002年第10期。

2.《资本论》,[]卡尔·马克思著,何小禾编译,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出版,20062月第1版,201410月第3版,20159月第26次印刷。

3.《国富论》上、下卷,[]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146月第1版,201511月北京第4次印刷。

4.《新编〈资本论〉导读》{第四卷},洪远朋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188月第1版,20188月第1次印刷。 

5. 《剩余价值学说史》,[]卡尔·马克思著,郭大力译,人民出版社出版,197810月第1版,197810月北京第1次印刷。

作者简介:陆培恩,男,1949年生,汉族,上海人,1969年到贵州插队落户,1979年考取同济大学研究生,硕士,曾留校任教,后调至上海市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作,曾在德国进修,高级经济师(退休)。

联系地址:

手机13621971717          

电子信箱lupeien@163.com         

微信号:shdrox(牛博士)

 

登记版权时的“作品说明书”须明确以下内容:

1、创作人和创作日期 2、设计理念或创作构思 3、主要特征描述或写作方法及技巧 4、创作过程描述 5、作品用途

 1、创作人:陆培恩;创作日期:202012月之前数十年。

2、理论与实际、文字叙述与数学推导相结合。

3、本文指出,“剩余价值”是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的。并提出与“剩余价值”相关的新概念“提增价值”。它由企业家和雇员共同创造,并把“剩余价值”包含在内。剩余价值∈提增价值。企业家和雇员唇齿相依,合作共赢,分享“提增价值”。

4、历经约60年观察与思考,方形成此观点,完成此作品。

5、是政治经济学的大胆突破。希望抛砖引玉,推动学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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