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老人持砖砸车的四个关键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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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砸车:
为守护斑马线,一位年逾古稀的退休教师,在所住小区门前人行横道上,不到4小时
连砸14辆闯红灯的违章车。这一近日发生在兰州的极端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
议。
古稀老人斑马线怒砸14辆违章车
看着眼前戴着一副厚重眼镜、头发雪白的文弱老人,记者几乎不敢相信,这就是
7月9日晚在兰州金港城小区门前斑马线上砸车“一夜成名”的那位老人。
“车确实是我砸的,不过没有报纸说得那么多,我数的是14辆。”老人说,“但
当时因闯红灯被拦下的车确有30辆左右,还有人响应我,有同我一起砸的,也有给我
找石头、递水的。”
砸车老人今年已74岁,退休前是一名高中语文教师,有一儿一女,生活安逸,爱
好广泛,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现在的主要爱好就是到小区正对面的百合公园放风筝
。
2、线上砸车:
条主干道。老人砸车事件就发生在小区居民过这条主干道的斑马线上。
砸车全过程目击者张军、顾莲等人告诉记者,砸车从19时许开始,持续到22时多
,直到警察赶来,老人才住手。被砸的车都是看见斑马线不减速,闯红灯的违章车。
3、群起响应:
金港城小区居民王永琦也目睹砸车全过程,他说:“金港城小区住着约3万人,
对面又是公园,是难得的休闲好去处,每天过马路的人特别多。但许多车辆看见斑马
线不但不减速礼让,反而加速闯红灯,令行人过马路提心吊胆,所以当时许多围观人
都说砸得解气。”
4、替天行道:
:“保卫生命线,守护斑马线,向闯线汽车开炮!”尽管如此,但仍有车辆在斑马线
前不减速、闯红灯。
老人说:“砸车是无奈之举,不合法,所以砸车的时候,我只砸车身,不砸车窗
,就是怕伤了车里人。”据老人介绍,被砸的14辆车中,只有一辆侧面玻璃不小心被
砸碎,一辆车后灯被敲碎,其余都砸在车身。
截至记者采访时,警方尚未追究老人责任,车主们也没有找老人赔偿。
“我就是要引起轰动效应”
“我就是要引起轰动效应,让政府、社会都来关注斑马线安全问题。”砸车老人
说,“我原计划是连续砸上一周,现在一个晚上就有了轰动效应,目的达到了,儿女
也哭哭啼啼地劝阻我,我就不再连续砸了。”
法律分析
1、假想防卫:
下午,还发生过一次险情。“车太快,太多,过一次马路常常要等一二十分钟。”老
人说。
2008年元旦,就是在这一斑马线上,一位老太太被当场撞死。目睹这一惨状、热
心公益事业的“砸车老人”反复向市政府和交警部门反映,终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于今年初在这一斑马线上安装了手动红绿灯。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安装了红绿灯也无济于事。“因为没有警察值守,也没有
电子监控设备,又是直行道,不必担心撞车,很多车不管红灯还是绿灯,一律照闯不
误,尤其晚上。”砸车老人说。
砸车老人于是又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却没有回音。之后,老人开始拿着砖头
过马路,遇见闯红灯的违章车辆就砸,以示教训。但偶尔砸一次,没什么效果。
7月7日,兰州当地媒体报道,兰州市交警部门通报,今年前6个月,有6人死于11
起斑马线事故中,相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人。看到这则消息后,老人感到“斑马线失
守”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决定守在小区门前斑马线上,专砸闯红灯的违章车辆,给无
德司机一个教训,也让政府、社会关注斑马线安全问题。
老人砸车事件发生后,接受记者采访的金港城小区住户和商店店主大都认为,老
人的行为过激,不合法,但又都表示可以理解,认为动机是好的。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问题
2、群众反响
的退休教师砸车守护斑马线事件一经网络传播,也立即引起网民热议,跟帖无数。
支持者称老人是守护斑马线的“卫士”,反对者认为老人砸车是“以暴制暴”,
不合法不可取。在热议中,不少人也在追问,被视为“生命线”的斑马线为何失守,
失在何处?
人们首先将视点集中在司机的素质上,认为一些司机缺乏公德心,漠视生命。在
砸车事件发生的小区和网络上,许多人都在谴责那些违章司机,认为交通部门有必要
加大惩罚力度并大力宣传倡导文明驾驶。砸车老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在追问:“现在
的司机的驾照是不是拿得太容易了?”
也有人追问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交通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
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为什么这样的法律法规得不到遵
守?如果有警察值守,或者安装了‘电子警察’,这些车辆还敢闯红灯吗?”金港城
小区不少住户如是说。
但兰州市交警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兰州市区有2000多条斑马线,但兰州三县五区交警总数不到900人,派人值守、个
个安装电子警察并不现实,还要靠司机自觉。
这位工作人员还介绍,其实兰州市交警部门对斑马线安全问题一直十分关注。总
体来说,通过这些年的宣传教育,有一定效果,但还难以让人满意。另外,兰州近年
车辆增加太快了,仅今年上半年就增加了2.2万辆,全市车辆达到30多万辆,兰州这
样一个狭长的盆地城市内,确实难以容纳,交警工作太繁忙。
有建议者提出,可否让市民协助监督,如果砸车老人不砸车,而是用DV将违章车
拍下来,交警部门能否加以处罚?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解释,在兰州,目
前这种做法还行不通,因为存在法律障碍,私人没有执法权力,他们拍摄的DV还不能
作为处罚的依据。
在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包晓霞看来,老人砸车虽属个人极端行为
,不可取,但应由此反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评价一个城市建设、管理的好坏,市民是否有安全感应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
这包括行人过马路是否安全。”包晓霞说,“但遗憾的是,当前有不少城市热衷于大
项目建设,城市的管理者也更注重看得见的政绩,行人安全过马路这类小问题常常被
忽略。”
生活在兰州的包晓霞对老人砸车事件也表示理解,“就在砸车事件前几天,我家
附近的马路上,一位晨练的老人就被车撞倒在斑马线上。”包晓霞说,“兰州市不惜
重金在黄河两岸打造了风景优美、适于休闲的‘百里风情线’,但这‘百里风情线’
却少见地下通道、天桥,人们不得不冒险穿越车流多、车速快的南北滨河路前往。”
包晓霞说,行人安全过马路关系每一个市民,是民生大事。当前,许多城市都在
强调以人为本,希望城市的建设者、管理者能将此落实到行动上,投资多向迫切的民
生问题倾斜,多建一些天桥、地下通道等民众迫切需求的设施,并通过城市物理空间
、城市大环境的改善,来促进公民素质提高,破解执法难题。
3、类似案件
浙江5男子“假想防卫” 追小偷将其打死被判刑
(2008-11-01 08:34:11)
刘洋(化名)的妻子怎么也想不到,丈夫会因为一次偷窃,被人打死。现在一对
年幼的女儿失去了父亲,靠她一人抚养。
而打死刘洋的5名男子也有同样的疑惑,如果没有他们出手,可能又有一辆摩托
车落入贼手,况且,这贼当时还很猖狂地说:“你打我,我会记住你的。”
慈溪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5名男子分别判刑,第一被告高林不服,提出上
诉,近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于高林检举揭发同案犯,戴罪立功,
减刑一年,其余维持原判。
追贼男子打死小偷
刘洋30岁,从外地来到宁波慈溪打工。今年3月7日下午4点多,他在慈溪市浒山
街道高河塘村某厂门口撬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时,被车主潘明(化名)发现。潘明一
边大呼“抓小偷”,一边叫朋友帮忙追。与潘明素不相识的路人高林,见状立即加入
了追贼队伍。
慌忙中,刘洋想跳过小河沟时绊了一跤。众人相继赶到,其中一人一拳把刘洋打
倒在地。
“敢在这里偷车,不给你教训你改不掉!”几个人开始“教训”刘洋。刘洋嘴上
却不肯服软:“你打我,我会记住你的。”
此话一出,更是犯了众怒。因为担心刘洋认出他们,事后报复,高林找了一个塑
料编织袋套在他头上。车主潘明也给了刘洋两耳光。
这时,村里两名保安赶来劝阻,并从刘洋身上搜出了撬摩托车的工具。
刘洋乘众人不备逃跑。跑出100多米后,又被抓回来,挨了一顿拳脚。
开始刘洋还抱着头蜷着身子在地上打滚,十几分钟后,他没了反应,只是全身发
抖。众人这才住手。民警赶到后,将他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此时刘洋嘴上脸上
都是血。
4月14日,刘洋在慈溪市人民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洋系重型颅脑外伤,硬
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死亡。出手伤人的高林等5人被警方拘捕。
小偷死亡,5人被判刑
据了解,刘洋从外地来慈溪打工,妻子无业,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
因参与群殴的人较多,被告人均否认是自己出手打死了刘洋。高林等人的辩护律
师称,刘洋的盗窃行为本身有重大过错,其受伤致死是多人围殴所致。高林等人出于
抓小偷的动机参与本案,属见义勇为,只是在实施时超出限度。因此,此案与其他故
意伤害致死罪有重大区别,请求减轻处罚。
现场保安说,当时确实看到高林等人追赶小偷,将其打倒后还用脚猛踩小偷的头
部和身子。随后赶到的其他人也参与了,保安劝不住。还有人拿着木条要打小偷,被
拦下。
在慈溪市法院一审判决时,高林等5人分别被判3至10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不等
,并承担33万元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第一被告高林当即表示要上诉。
在此期间高林检举揭发同案犯,戴罪立功。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高林减刑一年,其余维持原判。
5人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刘洋偷车违法在先,车主潘明的殴打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高林等人帮助追赶并
殴打小偷,算不算是防卫过度?
对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说法,法官认为,抓小偷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随意殴打是
违法行为。小偷正当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高林等五人共同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指出,高林等人事实上存在一种假想防卫。本案中死者刘洋对被告并不存在
人身侵害,这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而被告因为主
观上判断的错误,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导致不应
有的危害后果产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
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斗
争的一种合法行为。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在生活实践中会出现类似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就
是一种非正当防卫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
的以意外事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