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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伤 谁来负责

(2009-10-16 13:38:16)
标签:

杂谈

分类: 生活安全

主持人:有一位观众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骑车路过一家饭馆门前的时候,刚好饭馆刷地,门前留出来的水都是漂着油的,这地一滑,就把它给摔了,他找到饭馆,最后也没有得到什么赔偿,其实,在公共场所摔倒,要看责任在谁,如果责任在场所的管理方,还是要给受害人赔偿的,下面这个案子就很有借鉴意义。

 

史女士:“当时就晕过去了,当时就说脑袋都着地了,胳膊也戳了,我这手指盖就几个月刚长上来,手指盖都戳掉了。”

坐在原告席上的这位史女士,今年1月份,她在通州区一家超市上卫生间时,被严重摔伤。

史女士的丈夫认为,自己的妻子会摔伤,主要是因为台阶高,加上地上有水。

史女士说,她从厕所台阶下来以后,因为台阶湿滑,她从二门一直摔到三门,就倒在三门门口。造成了史女士身体多处重伤,然而对于这一切,超市却认为责任并不在他们。

超市负责人:“我们认为是由原告自身过失所导致的,整个案发过程当中,我们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我们作为经营单位,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发后,我们也及时对人员进行救治。”  

超市的负责人说,史女士被摔伤后,他们当时就安排员工把史女士送到了医院,而且还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用。所以对于超市来说,他们已经尽到了该履行的义务。而史女士则强调,说自己在医院治疗的这段期间,不能工作,所以超市还应该赔偿她的误工费。

超市人员强调说,他们在厕所的明显位置,一直标注有“小心台阶”的字样,史女士是因为自己不注意才摔伤的,而史女士则说,当时可能刚刚打扫过,地上有水,非常的光滑,这才导致自己摔伤,所以超市还是应该负责。

2009年6月25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件做出了宣判

法院宣判:本院认为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处以医疗费,交通费人民币1703元以外,再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4014元

 

主持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公共场所及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受害者依法应得到赔偿。其实现在有很多超市,饭馆,都铺着看起来光滑平整的地板地砖,可这些地板地砖一沾水就打滑,而且还看不出来有水,更别说有的饭馆地上还油,还有的饭馆更是只顾了装修的时尚,地上有玻璃,让人走在上面提心吊胆,有的四周都是玻璃,一不小心就容易撞上去,追去美,创意,更要追求安全感,注意,安全是必须的,最好还能让消费者感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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