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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性质认定

(2023-09-03 16:55:25)
标签:

提供银行卡导致犯罪行

为发生的性质认定

分类: 律师辩护

提供银行卡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性质认定

李有法律师,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建国路信义巷11号院,电话:13072917067

02987435502   87444046.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给对方,如果知道对方要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这里的明知只要预见或者说知道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即可,如此,具有诈骗共犯的故意,只要查明收卡方确实实施了电信诈骗,则提供银行卡者和收卡实施电信诈骗者,构成诈骗共犯;如果银行卡提供者根本不清楚收卡者使用银行卡实施了何种行为,是否违法不知道,则不能认定共犯,也暂不能认定帮信罪;如果提供银行卡者自己认为收卡者要使用该卡开设网络赌博,但对方收卡后实施了电信诈骗,则提供银行卡者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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