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崔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
(2022-12-22 1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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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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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概述
崔某某经营超市。2018年6月30日上午,卢某之父卢某超在崔某某姑父张某某经营的菜店因买鸡蛋与店员发生口角,卢某前往菜店破坏。当日17时多,卢某、冯某、张某、冯某某等人酒后来到崔某某经营超市。卢某用手指着说要购买超市内所有商品。崔某某认为对方是酒后滋事遂表示不卖,因担心家人安全,取来一把菜刀要求对方离开。冯某某先后两次拿柜台上的糖盒砸崔某某,崔某某扑向冯某某,张某等人上前撕拉崔某某。撕扯过程中,崔某某持菜刀伤到张某面部,造成张某右颧颊部皮肤裂伤。冯某某、冯某、张某等人被迫退出超市,崔某某持菜刀、其父崔某成持斧头站在超市门口。冯某捡起木墩砸向崔某某,崔某某躲开后,木墩砸坏超市玻璃门,崔某某手持菜刀上前追上后踢了冯某两脚。崔某某又持刀返回超市门口,数名男子围着崔某某指点、推搡。冯某又拿石头砸崔某某,致崔某某面部受伤,崔某某再次追冯某,追上后用菜刀砍伤冯某的右臂和外腹部,后双方被周围群众制止。经鉴定,冯某、张某二人轻伤。一审法院认定崔某某行为系防卫过当。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某行为属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推荐理由
随着“于欢案”等影响性案件的发生,社会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关注度高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数不多的授权性规范,它赋予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运用自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本案审判中,人民法院围绕崔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被害方的行为是具有过错还是属于不法侵害的争论焦点,贯彻相关指导意见,参照指导性案例,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发表意见等程序,最终作出崔某某无罪的判决,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低头”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