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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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二个独立的犯罪罪名。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犯罪构成不同。
1、从犯罪客体来看:虽然二者侵犯的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但也有所区别。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毒品持有的管制。
2、从犯罪主体来看: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都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但二者的区别在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3、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在此须特别注意的是,运输毒品只限于境内运输,一旦跨境即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运输毒品罪对于运输的毒品数量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问毒品数量多少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另外,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有极为紧密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为目的运输毒品或者运输毒品行为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还包括将毒品寄放(包括存放和偷放)在其他处所,如寄存处或其他人的房屋或物品里。一般而言,非法持有毒品人均为吸毒成瘾的瘾君子,非法持有毒品也是为了自己吸食,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持有的毒品数量有特别规定和要求。
4、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虽然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特征都是故意,但二者也有所区别。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运输毒品的危害结果发生。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非法持有人没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毒品,主观上对所持有物的性质有所认识即可,法律不问行为人对其所持有毒品的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只要对其所持有毒品的行为明知,且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
运输毒品的行为远比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因为非法持有毒品人没有进行其它毒品犯罪的目的,且其持有毒品的行为使毒品一直处于静态中,相对不会在社会蔓延;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将使毒品处于随时流动的状态,这大大增加了毒品蔓延的机会,使吸食毒品的现象在社会上越来越泛滥,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沉溺其中,造成的社会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运输毒品罪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之一。
三、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和量刑不同。
仔细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运输毒品罪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和犯罪情节的不同,最高刑罚为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正是考虑到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社会危害性,因此,国家对于运输毒品罪规定的量刑要远远重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量刑。
综上所述,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者极易混淆,无论是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还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若干重合和相似之处。在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判断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律师为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履行辩护人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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