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要点
(2022-03-27 17: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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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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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系被害人吕某1的儿子。
于某1的法定代理人于某2,系于某1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系被害人吕某1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系被害人吕某1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朱某、吕某2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1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679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5680.5元、丧葬费38997.4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朱某、吕某2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出生信息登记卡、离婚证等证据证明。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拒不认罪,未进行民事赔偿,应对其从重处罚;王某某供述所见三名男子是否真实存在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附带民事部分请求依法保护。
被告人王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朱某、吕某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2021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被害人吕某1的丧葬费为38997.48元,原告人主张的该项诉请合理,依法予以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均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明喜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朱某、吕某2经济损失38997.48元。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朱某、吕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8997.4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朱某、吕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