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一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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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克明共受贿187万元人民币,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上世纪90年代初,张克明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一职,分管财税等工作;2003年被任命为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长,负责区内国有资产改制重组相关事宜。
此前,检方指控张克明所涉受贿案值合计187万元人民币。据查,张克明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期间,曾多次利用职权以税费返还、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并在此后收受了上海某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100万元,以及另一公司工作人员的2万元。
经法院查明,张克明任职普陀区副区长期间,其受贿行为还与某假日酒店有关。
鉴于张克明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全额退回非法所得,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张克明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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