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关于湘潭大学商学院评奖评优通知的微博引发关注。其内容为该校商学院2010―2011学年度评奖评优的通知,其中评奖评优工作要求中,对“谈恋爱出轨者”要求取消评选资格。发微博网友感叹“谈恋爱出轨都要管啊”。学校真有这么“八卦”?
我就不明白了,谈恋爱的学生只是个单身汉,又没有结婚,何来出轨之说?所谓出轨,百度百科解释说,出轨,1是语言和行为脱离了原则、超出了界限;2是属贬义词,多用于道德伦理方面。也就是在道德方面有问题。而正在谈恋爱的学生,还没有婚姻,本来就是自由之身,可以和这个恋爱,也可以和那个恋爱,这是他她的权利,哪能叫做出轨呢?而且,学生即使在恋爱时朝三暮四、见异思迁,那也是他本人的道德问题,不属于应该被法律具体条款管理的行为,只能在道德上最多做些教育、谴责,而不能对其进行实质的各种惩罚。
若要对恋爱出轨做出惩罚,除非他在恋爱中做出了需要法律来处理的违法行为,否则,法律不能干涉到恋爱问题。当我们的学校什么都要管,事无巨细都要象管幼儿园的孩子那样管,那样奖惩,我想,最后结果就是我们的大学生永远都长不大,也不懂得负责任。该放手的就要懂得放手,该严格的就要严格要求,不要本末倒置。商学院学生处党委书记说,“谈恋爱出轨者”并不是指所谓的“劈腿”或移情别恋,规定也不是不准学生谈恋爱,而是希望减少因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比如造成怀孕、闹纠纷影响到学校的”,欧定余说,制定这项规定的初衷,是出于对学生和学校负责。
看来该校制定文件的人文化水平很低,不知道出轨一词不应该用来表达这样的意思。他们真正想表达的应该是“谈恋爱不要出事故、出故事”,而不是“谈恋爱不要出轨”。
而且这规定怎么执行呢?他在恋爱中出轨了,如果碰巧学校不知道,把他评了优也评了奖,如果没有人举报,他不就领取了奖励吗?如果领了奖后被举报了,是不是学校要收回奖励呢?而且学校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如果一种行为学校说是“恋爱出轨”,但学生不承认呢?又怎么界定?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好解决,弄出这样的规定来,不是瞎折腾吗?
这个规定的初衷的确也是好的,比如不希望造成怀孕、闹纠纷影响到学校。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要让学生不在恋爱时造成这些不好的后果,更应该从个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头痛医头式的规定。希望这类无用的规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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