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净营业利润的计算
(2009-11-13 1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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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投资思想 |
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是自由现金流量测算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表示公司根据收付实现制扣减所得税之后的营业利润(息税前利润)。
税后净营业利润 = 息税前利润 ×(1 - 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的增加 (2.1)
前文已述,营业利润是由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企业从非经营性项目中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但此营业利润的内涵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中所列报的营业利润有些差异:第一,美国会计准则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表示副业经营和次要的经营,虽然这些经营活动可能是经常的或典型的”,从而把诸如租金收入、佣金收益、使用费收益、出售杂项经营性资产收益等归为利得,而在我国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计入了营业利润;第二,我国会计准则把利息费用归为费用要素,列入财务费用从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中扣除,而美国则是把利息费用视为筹资费用,列为非经营性项目所产生的损失,不影响营业利润的计算。笔者在后文中用息税前利润指代营业利润这一概念,以免引起误解。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中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非经常发生的、计入损益的、重大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包括出售、处置部门和被投资单位、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等。其中,出售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损益在投资收益中反映,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益在营业外收支项目内反映等。在我国上市公司利润表中非经常性收益还包括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销等。
此外,前已提及,本文中还将长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收益。当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资本时,投资企业因可以直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企业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投资企业则称为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其下一般设有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子公司。母公司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就是以确认投资收益的方式享有这些子公司经营产生的盈利。因此,当以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调整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时是必须要考虑到投资收益的。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组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抵销企业集团内部会计事项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然后加总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活动从而作为内部会计事项而相互抵销(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将资本划拨给下属单位,并不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投资收益则以营业利润的形式反映在合并会计报表上。因此,出于对投资收益可操纵性强、不确定性大的考虑,将长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收益是合理可行的,即在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时采用上市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制度有三次比较大的改动使得利润表的格式变化也较大。
1997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上市公司损益表(1998年后改称利润表)营业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货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00年12月3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中营业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折扣与折让–主营业务成本–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表格式又有不同: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息税前利润在我国利润表中没有列报,但可经对营业利润计算公式所列会计项目的调整而得:
息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折扣和折让)–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经营租赁内含利息 (2.2)
利润表中所列的财务费用除了利息费用外还包括汇兑净损失(减汇兑收益后的余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汇兑损益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外汇汇兑中由于所采用的外汇买入价和卖出价与入账价值不同而产生的;二是在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若可将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开来,那么将资产汇兑损益作为对自由现金流量的调整,将负债汇兑损益作为通过债务方式收到或支付的现金。然而,一个实际问题是若没有内部信息,通常无法将资产与负债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开。因此,将汇兑损益作为非营业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租赁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形式,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长期应付款)。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将融资租赁内含利息分摊计入财务费用。而在其颁布以前,长期应付款内含利息费用没有作为财务费用从营业利润中扣除。因此这两种情况对息税前利润的计算都没有影响。而至于经营租赁要不要像融资租赁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可依情况而定。因经营租赁而支付的租金作为一项费用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等之中。要将其资本化,首先,将经营租赁内含利息重新划分为利息费用;其次,在原有的息税前利润上加上这笔费用后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最后,将租赁内含本金计入债务资本之中。内含本金的计算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支付的租金总额进行折现。而内含利息费用可用内含本金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实际上看,如果经营租赁数额不大,将其资本化使计算过程无意义地复杂化了。除非经营租赁在公司资产总额中占很大的比例,否则,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还是将它们作为经营费用处理。
关于应交所得税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列举一些比较常见的规定,其他项目的具体规定可参见有关的法律法规:(1)一般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3)1993年到香港上市的9家公司(上海石化、青岛啤酒、马鞍山钢铁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为15%;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税率为24%;设在其他地区的为30%。(5)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合乎条件的减半征收所得税。(7)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8)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不收地区限制。(9)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即税率为15%。(9)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等能源、交通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即税率为15%。
所得税的处理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不考虑递延税款问题,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要考虑到它。递延税款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从而导致利润表中报告的所得税数额并不等与实际的现金纳税额。也就是说递延税款的增减变化主要取决于折旧。因此递延税款的增加等于年度报告期间由于加速折旧而追加的折旧乘以所得税率。当然,如果上市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则递延税款的增加的数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