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6——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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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来举一个栗子(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张三入职绿光公司工作满五年,双方协议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达成一份协议。后张三觉得,此份补偿低于应得费用的70%,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
问:法院会采纳张三的主张吗?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这条太重要了,只要是劳动争议就会涉及到该条的内容,所以我就不多解释了。
字都认识,但是感觉乱七八糟的,怎么记忆呢?
除了劳动者主动不干了,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垮了,关门了,倒闭了,都要付经济补偿金。
合不合理呢?老板不容易,民营经济不容易,打工人也不容易。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