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普通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是工伤?为什么呢?不合规呀!
(2020-02-23 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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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开剑律师 |
工伤保险是什么?通俗的理解是保险。在我国源于实施于1951年02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部分条款现行有效),第九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保险的赔偿范围是根据保险条款,即哪些可理赔,哪些不可以理赔,全应由保险条款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即《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也就是凡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这主要有两个大的范围,一是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另一个是职业病。
上班被感染新冠肺炎显然不属于事故或意外伤害。那么是否是职业病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第八类的职业性传染病有:“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也就是除上述范围外,不幸感染传染病的,不属于职业病。艾滋病是对职工的主体作范围限制,除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外的职工在工作中患艾滋病的,不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人社部在2020年2月21日官方公众号《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来啦!》中明确: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最后简而言之,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他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在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