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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常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

(2019-03-31 22:27:36)
标签:

法律

维权

分类: 法律知识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其基本特征是: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

 

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一般情况下,缓刑的考验期要高于被法院判决的刑期,但也不是无限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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