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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常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2019-03-22 10:17:53)
标签:

法律

维权

分类: 法律知识

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常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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