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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罪名——代替考试罪

(2019-03-19 17:26:37)
标签:

法律

维权

分类: 法律知识

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罪名——代替考试罪

一、代替考试罪的概念

 

代替考试罪,俗称“代考”或“替考”,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二、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俗称“代考”“替考”“枪手”等。

 

所谓代替,是指一个人代替一个人,与替代的意思相近。这里的代替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自己代替他人,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

 

所谓考试,是指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法律规定的,国家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活动。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划分。本罪手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代考”或“替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代替考试罪的量刑标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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