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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18-11-23 09:21:06)
标签:

法律

分类: 法律知识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三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编造出来的虚假恐怖信息,必须经过传播出去,让公众知道,才能制造恐怖气氛,引起恐怖,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只有编造行为,如果未传播出去,则不能构成本罪。

但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既有编造行为,又有传播行为。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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