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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018-11-02 19:00:21)
标签:

法律

分类: 法律知识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

 

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

 

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

 

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2、本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

 

(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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