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11-06-15 15:44:36)
标签:
教育 |
律 师 函
本律师受某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委托,就你拖欠车贷违约还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剩余车贷为 元,担保公司为你已经垫支了
据此,经担保公司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你:限你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还清车贷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
徐金锋律师
联系电话:1318180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