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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1-06-15 15:44:36)
标签:

教育

 

         

 

本律师受某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委托,就你拖欠车贷违约还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剩余车贷为    元,担保公司为你已经垫支了      元车贷。期间,担保公司曾多次催告你付清拖欠的车贷,但你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担保合同的相应约定,你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经担保公司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你:限你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还清车贷         元,违约金及滞纳金       元。否则,你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

徐金锋律师

 

联系电话:1318180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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