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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每日头条 |
“双向进入”首先应该是“不对称”的 |
来源:中广互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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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互联独家约稿】近日看到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提到了要“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近期忙于其它领域的工作,本无暇对此发表任何议论。但是,当看到对“三网融合”普遍的一边倒的片面认识时,不由得想替弱者说几句公道话。 首先,对“三网融合”的定义,国际上主流的观点认为,在业务上,“三网融合”是三个网的业务边缘的覆盖。在技术上,“三网融合”是“裂变型”的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y)。由于“裂变”,才催生了数据业务,并造就了第四媒体以及近年来出现的诸多新媒体。当数据业务裂变出来以后,各国普遍将它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领域,并没有将它的经营权限定给某一个行业。例如美国政府将互联网业务定义为所有行业都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电信、有线电视和其他行业。 第二,与国外相比,我们在推进“三网融合”之前,缺少了广电和电信“不对称准入”和全面开放电信市场两个重要的环节。 英美等国在上世纪70年代前后都推行过禁止电信运营商跨行业经营有线电视的政策,并将这一政策逐步完善为允许广电进入电信的“不对称准入”政策。到上世纪90年代,这一政策发展为进一步全面开放电信市场。例如,1996年美国电信改革法就是全面开放电信市场,是允许有线电视和其他行业进入电信领域,而不是所谓的“双向进入”。修订后的美国联邦通信法第253节第一条规定:“各州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要求等,均不得禁止,或以某种形式限制,任何经营实体跨州或在一州之内从事电信服务。” (法律原文:SEC. 253. [47 U.S.C. 253] REMOVAL OF BARRIERS TO ENTRY. (a) IN GENERAL.--No State or local statute or regulation, or other State or local legal requirement, may prohibit or have the effect of prohibiting the ability of any entity to provide any interstate or intrastat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 这一政策导致了美国有线电视企业普遍形成了“V-I-P”三重业务,即视频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电话业务(固话和移动)。相反,电信公司经营视频业务是受限制的。例如,在视频领域,美国电信公司仅可以从事“开放视频系统”(Open Video System),而且要受一些条件限制。比如必须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必须是没有有线电视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地区等。这些具体的规定,我们从美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条文中都可以看到。 第三,各国对电信和有线电视至今仍采取不同的准入制度,两个行业至今不存在简单的“对称准入”问题。例如美国的电信与有线电视至今仍采取“不对称”的准入制度。电信的准入采用的是商业执照的方式,而有线电视则采取的是特许权制度。对前者,更多强调的是产品的商业属性,即将之作为商品。而对后者,则更多强调的是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将之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美国等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在有关有线电视与电信的交叉所有权限制的规章中规定,禁止电信公司拥有有线电视公司的股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融合”所“裂变”出来的互联网等业务已经被电信据为己有;广电和电信“不对称准入”和全面开放电信市场两个重要发展过程出现缺失;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被混为一谈。在这样的背景下谈论“三网融合”,无疑是将有线电视行业置于了弱者的地位。 当然,我国的有线电视行业也存在着自身的问题,比如事业发展和企业化程度的先天不足等。但更多的问题似乎只有在政策的层面才能够得到解决,比如我国的有线电视没有像美国的有线电视行业那样拥有自己的国际出口。就连中国的教育网都拥有自己的国际出口的时候,有线电视的发展困境似乎不是一般人所能想象的一件事儿。 “三网融合”的背景是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扩大市场份额的诉求成为可能,使得固话、移动和IP运营商具有了提供内容和媒体服务的可能性;使得设备制造商想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可能;使得内容提供商利用更多的传输渠道传输内容成为可能。在实际操作层面,电信运营商仍然处在技术层面的完善阶段,如内容的获得、存储、管理和分发,以及数字版权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而有线电视运营商则在提供视频、数据、固话、移动电话四重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完善BOSS系统的建设。 目前,我国业界对融合的研究以及对公共物品供应机制的研究还很不够。对“三网融合”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浓厚的电信行业利益色彩。片面理解“双向进入”,有可能将改革引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就目前来看,广电和电信的“双向进入”首先应该是广电“不对称”地进入电信。仅此一个方面,在政策调整方面就还有一段路要走。 附:原载《人民日报》2001年09月29日第七版文章:《不对称开放是国际通行做法》,作者:马庆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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