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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明:《吕氏乡约》释读

(2020-05-20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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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文化

学术

吕氏乡约(节选)

                                           

12相劝3

德,谓见善4必行5,闻过6必改7。能治8其身,能治其家9;能事10父兄,能教11子弟;能御12僮仆13,能事长上;能睦14亲故,能择交游15。能守廉介16,能广施惠17;能受18寄托19,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20;能为众集事21,能解22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23。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24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25、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注释】

1】德,指德行。郭沫若指出,“在卜辞和殷人的彝铭中没有德字,而在周代的彝铭中如成王时的《班簋》和康王时的《大盂鼎》都明白地有德字表现着。……从《周书》和‘周彝’看来,德字不仅包括着主观方面的修养,同时也包括着客观方面的规模——后人所谓‘礼’。”(郭沫若:《先秦天道观之进展》,《青铜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6页)《广雅》曰:“德,得也。”汉许慎《说文解字》说:“惪,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清段玉裁注云:“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俗字假德为之。德者,升也。古字或假得为之。”郑开认为,“确切地说,‘德者,得也’的训诂是战国秦汉时期的产物”,“‘德’在战国时期的解释过程中往往被理解为‘德行’。……早期文献常常德行并举,而所说的‘德’也具有‘行’的意味。”(郑开:《德礼之间——前诸子时期的思想史》,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5861页)其说有证据可寻,如《广韵·德韵》曰:“德,德行,又惠也,升也,福也。”《周礼·地官·师氏》郑玄注亦曰:“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乡约》此处的“德”即偏重从外在的行为而言。

2】业,功业、事业之义。《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讲“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乡约》讲德、业,而非讲言,盖普通百姓文化水平低,故立言难,而培养高尚的品德,做好自己的本业则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3】劝,劝勉之义。

     4】善,指好、美好。“善”字在古代汉语有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等多种词性,做名词时则有多重含义:其一,吉祥。汉许慎《说文解字·誩部》:“譱: 吉也。从誩,从羊。此与义、美同义。”其二,美好。《广韵》:“善,良也,佳也。”《国语·晋语》:“善,德之建也。”《论语·述而》:“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其三,友好。《正字通》:“与人交讙曰友善。”其四,善良。《尚书·汤诰》:“天道福善祸淫。”《左传》昭公二十年:“供养三德为善。”此处的“善”则是“好”之义。

     5】行,指实施,实行,践履等。

     6】语出《论语·学而》:“过则无惮改。”过,过错之义。《说文解字》:“过,罪愆也。”

     7】改,改正之义。

     8】治,治理、管理的意思。

     9】家,家族之义。

     10】事,指侍奉。

     11】教,指导、教诲之义。

     12】御,指管制。

     13】僮仆,指家童和仆人。

     14】睦,使和睦的意思。

     15】交游,指来往的朋友。

     16】廉介,指清廉耿介。

     17】施惠,指给予恩惠,德泽。

     18】受,接受、承受之义。《说文解字》:“王筠曰:‘手部授,人部付,皆曰‘予也。’今以付说受,则是受授同字矣。’”

     19】寄托,指委托、托付。

     20】谋,指谋划、出主意。

     21】集事,即成事、成功的意思。

     22】解,解围之义。

     23】举职,指尽职、称职。

     24】待,宽待、照顾的意思。

     25】济物,犹济人。

 

12相规3

过失,谓犯义4之过六,犯约5之过四,不修6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博鬬讼,二曰行止踰违,三曰行不恭孙,四曰言不忠信,

五曰造言诬毁,六曰营私太甚。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 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四曰临事不恪,

五曰用度不节。

已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7于籍8,三犯则行罚9

   

    【注释】

    1】过,指过错。

    2】失,指违约,失信。

    3】规,规诫之义。

    4】义,指公义。犯义,即违反公义的意思。

    5】约,约定的意思。这里指《乡约》。

    6】修,指俢饬、行为端正不违礼义。

    7】书,记录、记载、书写的意思。《说文解字·曰部》:“书,著也;从聿,者声。”段玉裁注:“附著而著明之于竹帛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曰:“作书,上古以刀录于竹若木,中古以漆画于帛,后世以墨写于纸。”《广雅·释言》:“书,如也,记也,著也。”《释名·释书契》:“书,庶也,纪庶物也,亦言著也。”《尚书序·题疏》:“书者,舒也。<</span>书纬·璇玑钤>云:‘书者,如也。’则书写其言,如其意,情得展舒也。又刘熙<</span>释名>云:‘书者庶也,以记庶物。’又为著,言事得彰著。”《尚书序》孔颖达疏云:“书者,以笔画记之辞。”

8】籍,即书册。许慎《说文解字·竹部》曰:“籍,簿书也。”《释名·释书契》:“籍者,藉也,所以籍疏人名户口也。”

9】行罚,指实行惩罚。《韩非子·内储说上》载:“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哀公惧,自将众趣救火。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问仲尼。仲尼曰:‘夫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无救也。’哀公曰:‘善。’仲尼曰:‘事急,不及以赏;救火者尽赏之,则国不足以赏于人。请徒行罚。’”《吕氏春秋·简选》曰:“行罚不辟天子。”

 

12相交3

 

凡行婚婣4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5,且从家传6旧仪。甚不经7者,当渐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8,及往还书问9,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10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11,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12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13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14,以酒脯为奠礼15,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16,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助人夫,及为之营干17

【注释】

1】礼,指礼仪。礼的本字是“豊”,指行礼之器。《说文解字·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诗经·小雅·楚茨》曰:“礼仪卒度,笑语卒获。”《荀子·大略篇》说:“礼者,人之所履也。”《荀子·修身篇》曰:“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记·曲礼》:“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综上可知,礼早期是指祭祀的仪式,后引申为礼俗、礼制。

2】俗,指社会上长期形成的风俗、习俗。《说文解字·人部》:“俗,习也。”段玉裁注曰:“以双声为训。习者,数飞也。引申之凡相效谓之习。”《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俗,谓土地所生习也。”张守节《史记正义》云:“上行谓之风,下行谓之俗。”可见,风与俗还有一定区别:风是指上层社会的行为习惯,而俗特指民间的、大众的行为习惯。

3】交,交往之义。“礼俗相交”是说按照礼仪和习俗进行交往。

4】婣,同姻。

5】遽,迅速、快速的意思。“遽行”此处指礼经所载没有得到立即实施。

6】家传,指家庭世代相传。

7】经,指常用的义理、规则等。《尚书·酒诰》曰:“经德秉哲。”《广雅》云:“经,常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经,道之常。”《朱子语类》卷三十七:“经者,道之常;权者,道之变。”

8】接,交接、交合、会合之义。《广雅·释诂》曰:“接,合也。”《说文解字·手部》:“接,交也。”段玉裁注:“引申为凡交接之称。”

9】书问,指书信,音问。

10】家长,指一家之主。

11】故,指已经去世。

12】契分,指情分、交情。

13】直,同值,指价值、价钱。

14】襚礼,指吊丧的人赠送死者的衣衾等物。

15】奠礼,犹奠仪。

16】赙礼,指送给丧家的礼物,亦指赠送礼物以助人治丧。

17】营干,指办理、做事等。

 

 

 

患难相恤1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死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 七曰贫乏。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2。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3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4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5,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6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罚式7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凡轻过,规8之而听9及能自举10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11为,及过之大者,皆即12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13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14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15之。

 

聚会

每月一聚,具食16;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17,合18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19之事,共议更易。

 

主事

约正20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21赏罚当否。直月22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23,主约中杂事。

人之所赖24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25,何与26于我哉!大忠27素病28于此,且不能勉29,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30,动或取咎31,敢举其目32,先求同志33,茍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34,有望于众君子焉。熙宁九年35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白36

 

【注释】

1】恤,体恤、救济之义。

2】假,借助之义。有无相假,指互通有无,相互借助。

3】妨,有两层意思:一、妨碍;二、古人认为借给别人某物对自己不利,所以有所忌讳。

4】遍,到处的意思。

5】主事,指主持事务的人。

6】重,指繁重。

7】式,指特定的规格。

8】规,劝告、建议的意思。

9】听,指听从、接受别人的意见。

    10】自举,指自我检举。又名“觉举”,有时作“举觉”。《唐律疏议》里多次出现“觉举”“自觉举”“举觉”等词,还区分了“觉举”与“自首”,如“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条的疏云:“‘觉举’之义,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皆免其罪。”然而,后世没有沿用“觉举”一词,而改作“自觉举”或“自举”,如《大明律·名例律·公事失措》:“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11】复,再次之义。

    12】即,即刻、马上之义。

    13】士论,原指士大夫之间的评论,此处指舆论。

    14】悛,本义为停止,后引申为悔改之义。《广雅·释诂三》:“悛,更也。”《说文解字·心部》:“悛,止也。”

    15】绝,指与之断绝关系。

    16】具食,指准备好食物。“具”在古汉语里有动词和名词两种词性。作动词时,意为准备、置办。如《史记·留侯世家》曰:“使人先行,为五万人具食。”《史记·滑稽列传》亦有“为具牛酒饭食”之说。《说文解字·肉部》曰:“膳,具食也。”段玉裁注云:“具者,供置也,欲善其事也。”作名词时,则意为食物。如《礼记·内则》“则佐长者视具”条,郑玄注曰:“具,饌也。”

    17】率钱。率,读为l。语出《酉阳杂俎·支诺皋》下:“复率钱于同辈,合二十万”。率钱,凑钱、敛钱、募钱的意思。

    18】合,指使凑到一起。

    19】不便,指不适宜。

    20】约正,指地方组织的头目。这里指主持乡约的人。

    21】平决,指评判、决断、处理等。《汉书·王莽传》曰:“安汉公,四辅平决。”

    22】直月:直、值通,意为当值某月。

    23】更,更换之义。

    24】赖,依赖、依靠的意思。

    25】“秦越其视”,语出《宋史·食货志》:“劝富民,使之无秦越肥瘠之视。”秦越,具体指春秋时秦、越二国。因秦国在北、越国在南,距离遥远,不大往来,所以后来被用作比喻关系疏远。

    26】与,指帮助、援助。《老子》第七十九章:“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战国策·秦策》:“不如与魏以劲之”。高诱注曰:“与,犹助也。”

    27】大忠,即吕大忠(1020-1100),字进伯,吕蕡的长子,吕大临的哥哥。“老而好学,理会直是到底”(《河南程氏遗书》卷第十),“如召宾客,亦须临时改换食次”(《上蔡语录》卷一。)著有《辋川集》《前汉论》等。

    28】病,担心、忧虑之义。

    29】勉,指尽力。《左传》昭公二十年:“父不可弃,名不可废,尔其勉之,相从为愈。”

    30】信,指取得信任。

    31】取咎,指招来过失。

    32】目,指条目、要目。

    33】同志,谓志向相同之人。

    34】语出《论语·里仁》:“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此处指敦亲睦邻。

    35】熙宁,北宋神宗的年号,从10681077年,共10年。熙宁九年即1076年。

    36】白,指表白、说明自己的意思。

 

【品读】

    《吕氏乡约》是北宋名门望族蓝田吕氏家族的兄弟几人创作的。旧题吕大忠作,盖因文末有“汲郡吕大忠白”而致。南宋理学家朱熹根据其时《吕氏乡约》载于《吕和叔文集》,篇末又附《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几封书信,断定此书是吕大钧所定,而篇末之所以署名吕大忠,乃由于其是长兄的缘故。不止于此,朱熹还对《乡约》做了增损工作。然而,《宋史·吕大防传》却记载吕大防撰有《乡约》,明代关学传人王承裕则认为《乡约》是“吕氏兄弟相与论定”。事实上,该书应是“吕大钧起草《乡约》,然后征求兄长意见,最后定稿,以吕大忠之名义公之于乡党予以推行”(李如冰:《宋代蓝田四吕及其著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吕氏乡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乡约。它主要从四个方面要求同约之人,即在德行和功业上相互劝勉,有过失则相互规诫,按照礼仪和习俗相互交往,遇到艰难困苦能够相互救济。为了保证这几项约定的顺利实施,《乡约》还设置了罚式、聚会和主事等保障机制。自《乡约》推行,“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冯从吾《关学编》)。《吕氏乡约》的出现,与关学重视礼教直接相关。关学创始人张载“以躬行礼教为本”(黄宗羲《明儒学案》),重视实践。其弟子吕大临也很重视礼,著有《礼记解》。在这种氛围下,制定乡约也就不足为怪。“《吕氏乡约》的基本主张,在树立共同道德标准,共同礼俗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这种步骤在礼学里面,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9页)。《吕氏乡约》不仅影响了当时的民风,还波及后世,明代心学家王阳明即受其启发而作《南赣乡约》。2018年,《光明日报》刊登《蓝田新乡约》,则是乡约传统在新时代的延续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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