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树明:《吕氏乡约》释读
(2020-05-20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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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节选)
德【1】业【2】相劝【3】
德,谓见善【4】必行【5】,闻过【6】必改【7】。能治【8】其身,能治其家【9】;能事【10】父兄,能教【11】子弟;能御【12】僮仆【13】,能事长上;能睦【14】亲故,能择交游【15】。能守廉介【16】,能广施惠【17】;能受【18】寄托【19】,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20】;能为众集事【21】,能解【22】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23】。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24】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25】、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注释】
【1】德,指德行。郭沫若指出,“在卜辞和殷人的彝铭中没有德字,而在周代的彝铭中如成王时的《班簋》和康王时的《大盂鼎》都明白地有德字表现着。……从《周书》和‘周彝’看来,德字不仅包括着主观方面的修养,同时也包括着客观方面的规模——后人所谓‘礼’。”(郭沫若:《先秦天道观之进展》,《青铜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6页)《广雅》曰:“德,得也。”汉许慎《说文解字》说:“惪,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清段玉裁注云:“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俗字假德为之。德者,升也。古字或假得为之。”郑开认为,“确切地说,‘德者,得也’的训诂是战国秦汉时期的产物”,“‘德’在战国时期的解释过程中往往被理解为‘德行’。……早期文献常常德行并举,而所说的‘德’也具有‘行’的意味。”(郑开:《德礼之间——前诸子时期的思想史》,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58,61页)其说有证据可寻,如《广韵·德韵》曰:“德,德行,又惠也,升也,福也。”《周礼·地官·师氏》郑玄注亦曰:“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乡约》此处的“德”即偏重从外在的行为而言。
【2】业,功业、事业之义。《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讲“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乡约》讲德、业,而非讲言,盖普通百姓文化水平低,故立言难,而培养高尚的品德,做好自己的本业则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3】劝,劝勉之义。
过【1】失【2】相规【3】
过失,谓犯义【4】之过六,犯约【5】之过四,不修【6】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博鬬讼,二曰行止踰违,三曰行不恭孙,四曰言不忠信,
五曰造言诬毁,六曰营私太甚。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 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四曰临事不恪,
五曰用度不节。
已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7】于籍【8】,三犯则行罚【9】。
【8】籍,即书册。许慎《说文解字·竹部》曰:“籍,簿书也。”《释名·释书契》:“籍者,藉也,所以籍疏人名户口也。”
【9】行罚,指实行惩罚。《韩非子·内储说上》载:“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哀公惧,自将众趣救火。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问仲尼。仲尼曰:‘夫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无救也。’哀公曰:‘善。’仲尼曰:‘事急,不及以赏;救火者尽赏之,则国不足以赏于人。请徒行罚。’”《吕氏春秋·简选》曰:“行罚不辟天子。”
礼【1】俗【2】相交【3】
凡行婚婣【4】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5】,且从家传【6】旧仪。甚不经【7】者,当渐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8】,及往还书问【9】,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10】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11】,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12】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13】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14】,以酒脯为奠礼【15】,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16】,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助人夫,及为之营干【17】。
【注释】
【1】礼,指礼仪。礼的本字是“豊”,指行礼之器。《说文解字·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诗经·小雅·楚茨》曰:“礼仪卒度,笑语卒获。”《荀子·大略篇》说:“礼者,人之所履也。”《荀子·修身篇》曰:“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记·曲礼》:“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综上可知,礼早期是指祭祀的仪式,后引申为礼俗、礼制。
【2】俗,指社会上长期形成的风俗、习俗。《说文解字·人部》:“俗,习也。”段玉裁注曰:“以双声为训。习者,数飞也。引申之凡相效谓之习。”《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俗,谓土地所生习也。”张守节《史记正义》云:“上行谓之风,下行谓之俗。”可见,风与俗还有一定区别:风是指上层社会的行为习惯,而俗特指民间的、大众的行为习惯。
【3】交,交往之义。“礼俗相交”是说按照礼仪和习俗进行交往。
【4】婣,同姻。
【5】遽,迅速、快速的意思。“遽行”此处指礼经所载没有得到立即实施。
【6】家传,指家庭世代相传。
【7】经,指常用的义理、规则等。《尚书·酒诰》曰:“经德秉哲。”《广雅》云:“经,常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经,道之常。”《朱子语类》卷三十七:“经者,道之常;权者,道之变。”
【8】接,交接、交合、会合之义。《广雅·释诂》曰:“接,合也。”《说文解字·手部》:“接,交也。”段玉裁注:“引申为凡交接之称。”
【9】书问,指书信,音问。
【10】家长,指一家之主。
【11】故,指已经去世。
【12】契分,指情分、交情。
【13】直,同值,指价值、价钱。
【14】襚礼,指吊丧的人赠送死者的衣衾等物。
【15】奠礼,犹奠仪。
【16】赙礼,指送给丧家的礼物,亦指赠送礼物以助人治丧。
【17】营干,指办理、做事等。
患难相恤【1】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死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 七曰贫乏。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2】。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3】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4】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5】,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6】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罚式【7】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凡轻过,规【8】之而听【9】及能自举【10】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11】为,及过之大者,皆即【12】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13】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14】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15】之。
聚会
每月一聚,具食【16】;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17】,合【18】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19】之事,共议更易。
主事
约正【20】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21】赏罚当否。直月【22】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23】,主约中杂事。
人之所赖【24】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25】,何与【26】于我哉!大忠【27】素病【28】于此,且不能勉【29】,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30】,动或取咎【31】,敢举其目【32】,先求同志【33】,茍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34】,有望于众君子焉。熙宁九年【35】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白【36】。
【注释】
【1】恤,体恤、救济之义。
【2】假,借助之义。有无相假,指互通有无,相互借助。
【3】妨,有两层意思:一、妨碍;二、古人认为借给别人某物对自己不利,所以有所忌讳。
【4】遍,到处的意思。
【5】主事,指主持事务的人。
【6】重,指繁重。
【7】式,指特定的规格。
【8】规,劝告、建议的意思。
【9】听,指听从、接受别人的意见。
【品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