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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市场的自由和公平

(2011-05-14 2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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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大社会、小政府”好?还是反之?支持前者的观点认为,自由企业和市场竞争才能保障效率和人的平等。在他们看来,扩张官僚机构和国有化这样的主张尽不可取。问题是,即便大家都认同自由市场有益于公共利益,可是,如果市场出了问题呢?谁来保障市场还是自由、公平和有效率的?

按照自由市场的说法,那些既没有规模经济、又缺乏足够资本创新的小企业,实际上很可能是低效率的,浪费了宝贵的要素资源,所以需要被淘汰掉。表面上,大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来降低产品价格。可问题是,一旦市场落在几个大企业之手,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共谋控制市场呢?这样看起来,自由市场却似乎得出了垄断的悖论。市场既要保护(把那些所谓的低效率小企业排除之后的)竞争者的利益,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吗?

加里·里巴克在《解放市场》一书中说到了标准石油的案例。他说,美国内战之后,企业产出持续增长,竞争的市场使得产品越卖越便宜。同时,资本市场的兴盛让大企业成为可能。1863年,洛克菲勒在Cleveland的炼油厂落成,这就是后来标准石油的前身。标准石油是如何逆转产品越卖越便宜的呢?很简单,破坏竞争。先是通过与铁路运输企业密谋抬高运价和强迫经销商只卖标准公司的产品挤垮掉大批中小型炼油厂,然后是卡特尔,后来发现有人作弊,于是又转而建立托拉斯这样高度纪律性的垄断组织。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限制生产来提高价格。有人算过一笔账,从开采、精炼、桶装到运输至销售地,一加仑煤油成本不过11美分,但消费者却要向标准石油支付将近20美分的价格。

既然市场可能偏离方向,那么谁来保障市场的自由和公平呢?在哈里森政府时期,美国国会历时两年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的反垄断议案。《谢尔曼法》明确了托拉斯在内的所有垄断均属非法。可是这一法案开始却未被重视。出人意料的是,《谢尔曼法》之后的两年,美国大型托拉斯数量居然10倍于之前。到了罗斯福政府,他坚持大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监管。这激起了垄断90%市场份额的标准石油的公开反对。1906年,罗斯福政府依据《谢尔曼法》以共谋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为由对标准石油提起诉讼。这个案件最终在1910年塔斯夫政府时期做出判决,标准石油被拆分成34个公司。这是历经了几任总统的保护市场竞争的里程碑式的胜利。自那之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反垄断法,以反垄断执法(而非政府直接管制)来保障市场的自由和竞争。这也就是里巴克在书中所要说的,只有政府才能保障市场竞争的效率。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政府放弃对市场的约束又会怎样呢?里巴克抱怨布什政府放任了自由企业,对公众强烈反对的最大的家电企业(以及电信企业、期交所)这样的合并置之不理。限制竞争的行为抑制了企业创新,提高了公众支付商品的价格和削弱了他们选择的自由。他特别批评了自1981年里根政府开始就有着庞大影响力的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的态度。他说,芝加哥学派关注的是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需要做什么,他们天真的迷信市场无需政府干涉就能通过“竞争对手的内部监督”自我纠正。

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为了拯救大到不能倒的企业开始扩张国有化。而在日本,尽管企业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社会责任,当小政府面对东京电力这样的大企业和流离失所的普罗大众时,又能如何做呢?关键是看代表谁的利益。现在的日本社会可能已经愈发的趋向保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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