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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妙家属索要药家鑫"赠款"案开庭 张家于法难言胜

(2012-05-02 13: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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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妙家属索要药家鑫"赠款"案开庭 张家于法难言胜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2-04-28  发表评论>>
 

    于法,药家已没有义务向其兑现“20万赠款

    从法律上来说,药家给与张家“20万赠款”,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等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当时没有接受,赠与合同就不成立。

    当初,药庆卫送钱给张家,张平选明确表示拒绝,并把钱退还给了药家。而且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赠与也早已不具备当初成立的条件。

    张平选称,药庆卫在他退钱后曾发微博称:“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且这条微博一直未删除。他认为,既然微博未删,说明药庆卫仍然有赠与的诚意,他自己愿意接受,这个赠与仍然是有效的。

    从药庆卫的新浪微博可以看到,这条微博发于2011年6月5日,而药家鑫是6月7日被执行死刑的。这也许是药庆卫在为保住儿子的生命做最后的努力,希望真有一天能得到张家的谅解。很显然,我们不能以微博未删除,就认为赠与意愿成立。比如,有人几年前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出卖房产信息至今未册,你不能说我现在就要以这个信息为准,要求对方以当时的价格卖给你。

    当然,也有人认为,药庆卫在微博中的留言并没有附条件,而且说明张家今天什么时候需要就可以来拿。那么,我们说,即便微博上的记录能够构成赠与意愿延续生效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药庆卫可以不再向张家履行“20万赠款”的义务。

    张妙家人起诉药家要“20万遗赠” 胜算几何?

    继2月8日张妙家人前往药庆卫家索要赠款风波之后,张妙的父母和孩子一起将药家鑫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药家鑫遗赠款20万元,2月27日,该案被正式受理。如今,该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从张家之前的主张来看,只是向药家索要赠款,并没有明确提出什么遗赠的问题。这次向法院起诉主张遗赠,显然是受了“高人”指点。

    张家索要 “遗赠”20万元的依据主要仍然是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在新浪实名微博中所发的两条信息。2011年5月31日药庆卫发微博:“二审结束后,药家鑫留下两条遗愿:一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父母,二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孩子。2011年5月26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我们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作为他们养老之用。”2011年6月5日药庆卫再发微博:“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

    据此,张家认为,捐20万元给张家是药家鑫最后的遗愿,属于“遗赠”。但事实是这样吗?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条微博中提到的药家鑫遗愿,只是让其父母看望一下张妙的父母和张妙的孩子,压根就没有提到遗赠20万的事情。而给张家的20万款项显然是药庆卫夫妻自己的主张,他们的目的就是想在最后的时刻尽力挽救孩子的生命。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如果张家以这两条微博的内容为依据,跟药家打“遗赠”官司,显然是打错了算盘。

    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它们每一个都有严格的成立条件,不符合要求则会被法律认定无效。目前来看,药家鑫显然没有留下任何符合条件的遗嘱,也就是说,从遗嘱的法律形式上张家也没有胜诉的可能。

    从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案所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舆情,反映出我们的公共舆情建设存在很大问题,很多人表现的很不成熟,对事实缺乏独立的判断,将道听途说得来的情节当成实情,这种从众的谩骂与质疑,往往被某些投机者所利用。作为一个公共话题,无论大家情感上支持谁或质疑谁,在公共场合都应当客观、理性的发表言论,切莫盲目听信别人的意见。否则,一切事情的定论都被丛林法则所控制,那么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而这些事情的争论如果回归理性,按法律原则解决,那么一切纠緾不清的争议将会变得简单。

(民盟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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