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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书申请调解书证明药家鑫方根本就没有积极赔偿”一文的事实说明

(2011-05-18 14: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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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判决书申请调解书证明药家鑫方根本就没有积极赔偿”一文的回应说明
    药家鑫一案,至今辩方仍坚持只要该判决是在没有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并独立做出公正的判决,只要是符合当前司法理念进程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判决,能够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的判决都会尊重。但是有人采取歪曲事实,制造舆论的非正当手段恶化被告方就不合适了。现就事实进行说明。
    被告药家鑫方的亲属对赔偿一直是积极的态度。在该案一审开庭之前,被告方亲属没有收到被害方的电话。相反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方亲属委托律师曾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望能陪同前往被害方家中登门道歉,后因为各种因素没有促成,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方亲属依法支付了丧葬费。案件一个月侦查终结,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阶段,被告方律师和被害方律师见面沟通,被害方提出50余万元的赔偿,并表示低于50万元免谈。后被告方努力沟通,被害人父亲答应面见被告方父母,在此次见面过程中,被告人父母向被害人父亲下跪道歉。不但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和赎罪心理,并向被害方支付医院的停尸费三万元,并表示这三万元只是停尸费,你们先安葬死者,赔偿款我们已经在准备。被害方没有接受。但事后也同意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沟通。至此,被害方坚持的观点是不低于50万。
    再次声明一点,被告方没有人说过“按程序走的话”,因为被害方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起诉阶段,都没有民事诉状。被告方律师只是提醒过被害方,民事请求应当给检察院等部门送附带民事起诉状,由司法机关送达附带民事诉状,这样也知道你们明确的赔偿请求。怎么这话就变成了拒绝赔偿“按程序走”的话了。被告方第一次收到附带民事诉状是在一审开庭之前才收到的,收到后被害方还将原诉状收回过并更改过一次。被告方实际上是在将近一审开庭之前很短的时间才知道被害方赔偿请求的具体数据。所以根本不存在拖延、拒绝赔偿的问题。
     此后,被告方律师多次与被害方律师、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没有达成和解的原因是被告方的能力有限,其只凑了30万元现金和一辆科鲁兹轿车作为赔偿。没有达到5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
     关于精心策划作为“道歉”证明更不是事实。道歉是真心的,也是经过被害人父亲同意的,虽然对被害人父亲当时没有接受的心情能理解,但是绝对不可以将被告方的诚心道歉丑化为“设局”或“作秀”。而且后来经了解,在场记者也是从案发时一直一心一意帮助被害方,公布案情的记者。
    一审判决中没有提“积极赔偿”一事,但是该事实是不能否定的。开庭前后,被告方曾多次与被害方联系沟通,被告方曾先后几次想将三十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希望将该赔偿款能交给法庭以转交给被害方,后终因被害方不同意导致调解工作失败。一审判决前后至今,被告方亲属对调解工作仍然是积极的,仍多次表示愿意以各种被害方所能接受的方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希望被害方能接受被告方的道歉和诚心诚意的赔偿。
    一审工作和解失败,案件上诉后,被告人亲属对调解工作仍没有放弃,其虽然没有凑够50万元,但也是尽全力的予以赔偿。其态度是积极的,是诚恳的。所以积极的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调解申请书,可该调解申请再被变为该文中所述的“抓住时机,急急忙忙”等词语。关于该文中述被告人亲属不愿意面见被害方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张显当时是被害方的代理人,从开庭前在网上不停的发药家鑫父亲贪污腐败,庭审后又是药家有几套房、住200平方米的富人楼等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又是要求被告人父母低下高昂的头的言论;又是不要带血的钱的言论;又是多方面的反映药家鑫父亲可能是共犯;又是坚决要求判处死刑的各种言论。被告方亲属考虑到被害方的情绪,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全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怎么能丑化为“法官出面压下”的荒唐说法。而且,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化解仇恨,和谐社会也是我国的基本司法理念,所以,被告方亲属申请调解,法官主持调解都是合法的。
    总之,被告方有没有“积极赔偿”的态度,还是留待事实去说话,由法律来认定,不要在法庭未审之前,先以某些人虚构的事实去引导群众进行误导性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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