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钢:药家鑫的自首
(2011-05-11 22:35:37)
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在本案中应当考虑。因为药家鑫的自首不同于一般自首,药家鑫的投案是在其父母知道药家鑫的犯罪行为以后,亲自将药家鑫送到公安局投案的,其效应还不同于罪犯本人的主动自首。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不论药家鑫犯多么大的错,那毕竟也是他们的骨肉,他们能下此决心,将药亲自送去投案,也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他们相信法律,希望法律能给药家鑫一个机会。因为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认定自首的,一般都应当从轻,尽量从宽。即使自首不成立,对坦白的情节也是应当考虑的。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然最后的结果肯定令他们很灰心,很失望。这会也不知道他们会怎么想?他们是否会想到自己究竟是做对了还是做错了?如果让他们重新选择一次,他们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在其他案件中准备送罪犯自首的家属这会怎么想?我们不得而知。然这些并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处理有可能为以后更多的案件树立一个标杆。自首究竟能否从轻?罪犯家属究竟该不该送罪犯去自首?什么样的案件应该判处死刑,究竟有没有明确的尺度?法律和舆论的选择?被害人的原谅是不是免死的决定性的条件?一念之差的犯罪和犯罪前已经对死刑后果进行衡量的预谋犯罪量刑的区别究竟在哪?判决一个罪犯死刑容易,然通过这个死刑判决能解决那么多的问题吗?一时解决不了那么多的问题也没关系,但是因为一个死刑判决又会衍生出那么多的问题,那么这个死刑的判决还有意义吗?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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