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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2009-05-12 13:14:39)
标签:

杂谈

陕西省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

    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

    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铜川市、延安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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