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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国内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员工工资居然不能据实扣除。
举个例子,位于北京市的A公司雇佣了员工B,员工B的工资为5000元。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务局只认定员工B的工资为1600元,超过1600元则视为公司利润,A公司必须按照33%的所得税率为这3400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当这3400元发到员工B手里后,B又必须为这34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双重征税案例。
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如果外资企业能够拿着相应的材料到税务局备案并说服税务局开更高的工资是合理的,那么外资企业的员工工资就能够据实扣除。
以上事例说明,统一中外企业所得税法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税法只是水面上的冰山,而征收管理细则才是水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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