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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澄清了事实但驳回上诉

(2025-04-05 11:06:24)
标签:

时评

分类: 法治
二审裁定澄清了事实
但驳回上诉

3月5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某公民诉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案。
3月27日,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明确:案涉建(构)筑物未形成全封闭的建筑空间(房屋)。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组织强制拆除。二审认定:早在二年前的3月,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相关工作人员曾先后两次到过案涉建(构)物现场。其人证物证证明:不是房屋,而是廊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花山城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该院裁定,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退回诉讼费。

在行政诉讼中,事实是通过诉讼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只有查清了事实,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法律是查清事实的目的。依法判决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性。

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原则。通过这一原则,法院能够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这起"指廊为房"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客观存在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运用的问题。

在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各自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对于上诉和被诉双方尤其是公众及法律从业人员都至关重要。

实体法涉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定义,解决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程序法则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和方式,关注法律程序的进行和实施。

实体法既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交易,又能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程序法在争议发生时,提供解决争议的途径和程序,确保争议解决能够公正且有效,是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为了支持和实施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前者,后者就无的放矢;没有后者,前者的权利义务则难以实现。这种互补性使法律体系既完整又高效。

城管指廊为房"行政处罚案,二审裁定,上诉人未输、被上诉人未赢。但究竟是“廊”还是“房”?二审裁定书中作出了法律事实性认定。这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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