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嘉宾:
http://img.hexun.com/2007-11-22/101713571.jpg
厉健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杭萧钢构“集体诉讼团”代理律师
http://img.hexun.com/2007-11-22/101713572.jpg
严义明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著名证券维权律师
中止“杭萧钢构案”是因为“见不得人”的理由?
和讯网:杭州市中院以“存在诉讼障碍”为由中止该案,那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杭萧钢构案存在所谓的“诉讼障碍”?
严义明:因为没有公布具体原因,所以我们不得而知。但一定是见不得人的原因,为什么呢?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案件之外,案件应该公开审理。什么意思呢?就是除了应该中止审理的事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就应该把这个理由公开出来,不肯公开就是见不得人。
厉健:因为杭州市中院裁定没有明确说明什么原因,我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去猜想一下。我个人认为可能是因为该案相关的审理,最高法院批复没有下来。正是由于最高法院对杭萧钢构案的相关批复没有下来,所以导致这个案件的诉讼中止。
和讯网:最高法院的批复一般要等多久,这时间又是怎么确定的?
厉健:这个我们也不太清楚,我只能提供一个参考的信息。我个人认为杭萧钢构这个案子可能也会有几个月的时间。
和讯网:现在已经有几个月了?
厉健:我们最早的立案是在5月25日,到现在也将近5个多月了,接下来还要等多长时间,我们也不确定。当然本案也还有其他几种可能。
中止“杭萧钢构案”让人匪夷所思
和讯网:哪几种呢?
厉健:这个还是我自己个人的想法,我也考虑过下面四种可能性。
第一,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11条,我个人认为对这个案子应该是不适用的。因为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这个案件是可以诉讼中止的,这个案件目前为止行政处罚还没有生效,这方面的消息也还没有看到。所以个人认为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11条中止案子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这个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136条第1款的第5条,是指涉及到相关案件没有审结的,我觉得也不适用这一条,内幕交易的案子尚未审结对本案是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我对罗高峰的申诉已经撤回了,因为涉及到行政案子,考虑到法律文书送达这方面的原因,我把它撤回了。所以就这个案件来说,我觉得虚假陈述这一块被告是明确的,起诉依据也是明确的,而且提供的证据也是比较充分的。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诉讼中止的确让人匪夷所思。
第四,就是因为这个案子诉讼时效到2009年5月14日,在这个时间段里面,根据我以前代理的案件,因为诉讼时效未满,所以原告的人数是不确定的,索赔的总标的也是不确定的,所以要中止这个案件。
和讯网:既然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规定的,那杭州市中院是否有义务必须披露究竟是什么导致诉讼中止的?
严义明:是的,因为是公开审理案件,理由不告诉双方当事人的话,双方当事人要怎么做呢?
厉健:这个从律师的角度我不方便说。从法律文书的表述来说,律师的确很难说,既然前面提到存在诉讼障碍,而且还有明确的适用条款,这个应该是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和讯网:这次的中止诉讼是否也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嫌疑?
严义明:这个就不知道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理由是见不得人的,这是肯定的。因为讲到底,这个理由依法必须要告诉当事人。比如说一个案件审理的中止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由它的当事人继承然后继续诉讼,这样大家就会知道案子在什么时候会开始,接下来怎么做,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像这种情况没有把理由告诉大家,而这个理由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也不知道,接下来怎么做呢,大家又不知道了。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最大的一个要求是希望所有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市场的裁判者、法院,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是可预测的,这样的话对自己的行为就可以通过自己的预测主动的安排计划,去寻求和避免某一种结果。而现在也不透明的讲哪一种理由,这种理由是不是属于法律本意当中所讲的那些其他原因,这就不知道了。所以唯一可以讲的就是杭州中院是基于见不得人的理由而做出诉讼中止。
厉健:有些猜想也不方便说,因为至少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
何时才能恢复诉讼?
和讯网:杭萧钢构赔偿案应该怎样才能再次恢复诉讼?
厉健:这个比较简单,只要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整个案件就可以恢复审理,这个恢复审理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恢复诉讼,另一方面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审理,实践中更多的是法院依职权恢复审理。因为当时我们不知道中止书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而且本身是法院依职权做出裁定的,所以我们也希望原因消除之后法院可以消除中止,加快这个案件的诉讼进程。
严义明:这个就不知道了。以前银广夏的案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暂不审理,中止的理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这方面的案件经验还不够,不管怎么说这也是一个理由,也公开了。但杭萧钢构赔偿案是一点理由都没有。
和讯网:但现在问题是并没有公布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我们又如何知道原因消除与否?
厉健:那没办法,我们只能期待法院早日依职权恢复这个案件审理。
和讯网:那你对杭萧钢构案的未来乐观吗?
厉健:我对这个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还是比较乐观的,一方面是因为我以前代理过锦州港等相关的一些案件,还有其他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已经有一批案件胜诉,而且执行到位了。所以从结果的角度来看,对该类案件我个人是比较乐观的。
第二点,这个案子是2007年全国证券维权比较大的案子,全国的媒体和股民都在关注这个案件,所以我相信这个案件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所有人都会重视的,本案的进程还是会加快的。
中小股民需要加强证券维权意识
和讯网:如果经过不断努力,“集体诉讼团”胜诉,那应该以怎样的数额和方式对受损失的股民进行赔偿?这个资金是由杭萧钢构的资产来赔偿,还是以保护基金的方式来赔偿呢?
厉健:这个案件里面殷小姐的诉讼是15000多,胡先生是11000多,我认为这当中会有一些争议焦点,最后的损失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严义明:投资者保护基金肯定不会来赔这个钱。我不知道诉讼本身告的是谁,是不是一定能够胜诉,所以这个不好判断。
和讯网:通过杭萧钢构事件,折射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哪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逐步完善?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你有哪些感触?
厉健:首先,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还是要有待加强,这一点在杭萧钢构的案子里面是比较突出的。整个起诉的股民人数比较少,很多人也都没有想到在牛市的环境中仍然会有股民因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
第二,我感觉中小股民维权前途是光明的,但是道路曲折。为什么说前途光明呢?因为曾经有些案子是胜诉的,而且执行到位了。我为什么会把道路曲折放在后面呢?因为在前进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像东方电子从2003年起诉到现在已经是第5年了,现在仍然在过户当中。杭萧钢构现在是诉讼中止,以后开庭、判决到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都还是不得而知的。所以对中小股民维权来说的确道路是很漫长的。
严义明:中国证券市场一贯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的情况比比皆是的原因之一。因为违法者不会承担和他犯罪行为相应的责任。大家知道只有让违法者承担和他违法行为相当的责任,才足以恢复被这行为破坏的法律秩序。因为现在没有这种责任的承担,所以秩序得不到恢复,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