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古人认为多大可以结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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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性文化 |
远古时期为杂婚,人们对性行为并无年龄限制。在《周礼》中首次论及婚龄限制,“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说明婚龄已成为周代婚姻的条件之一。唐代杜佑的《通典》中有“周制限男女之年”,亦将婚龄的限制溯源于周代。《周礼·媒氏》中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鲁衰公曾请教孔子:“男子十六通精,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人矣,而《礼》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孔子家语·本命解》。《春秋穀梁传注疏》中释曰:“《周礼·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内则’云:女子十五而笄,曰许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则速,后是则晚,……《周礼》云:女二十未有嫁者,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奔者,不待礼聘因媒请嫁而已矣。”这里提出了性行为的年龄男为二十至三十,女为十五至二十,到这个年龄而没有性行为者,则“后是则晚”,社会将鼓励他们(她们)进行婚前的性行为,即成为所谓的“奔者”。《国语·越语上》记载越王勾践“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娩)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保姆);生二人,公与之饩(食物)”。这是最早用法律的形式倡导男女早婚,并且倡导男女结婚年龄要相当,倡导早生育。《易·大过·九五》中有“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老妇少夫,没有什么过错但也不是光彩之事。之所以这样认识,是因为这样的妇夫不利于生育,所以当时用奖励的方式提倡早婚、婚龄相配及多育,并为产妇提供医疗保障,看来人们对性的宽容也是出于对生殖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