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孔子、孟子对“性”很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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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性文化 |
早期的儒家对性是宽容的。早在《周易·系辞下》中就说“天地絪緼,万事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这里将性行为看成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性、生殖及繁衍是万物生生不息的源泉。孟子的话最直白,“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性行为与人吃饭一样就是人的本性,并没有什么特殊的。《礼记·礼运》中又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性是人的基本欲望,满足欲望是应该的,“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以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虽为天子,欲不可尽”(《荀子·正名》),性是自然的事情,情是性的本质的体现,欲是情的反应。认为欲望是应该追求而且可以得到的,情欲是必不可免的。心理认为情欲是可能得到的,就要设法去追求,“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诗经 · 关雎》)。这种对情欲的追求,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贫贱之人与高贵之人一样皆有这个权利。可见,儒家对性的这种观念是极为宽容的。
当然儒家的宽容是有条件的,儒家绝不主张纵欲。人的行为,必须在“礼”的约束下进行。“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仁”的最高境界,即“克已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孔子认为西周以来的典章、制度、规矩、仪节等礼是尽善尽美的。让人们守“礼”,孔子不主张用暴政,而是采用攻心之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光用行政命令,杀戮刑罚,只能暂时生效,还不能使民从心理上不反抗。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可以使民“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使民众心服口服。性行为当然也应遵循“礼”这个准则,儒家对性并没有极端压抑,而是“道之以德”,只要是遵守礼法之性行为皆可提倡,认为是美的东西。孔子曾说男子“十有六而精通,然后能化,……女子……十有四而化。一阳一阴,奇偶相配,然后道合化成”(《孔子家语·本命解》)。鲁哀公对孔子之言提出异议,“男子十六通精,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人矣。而《礼》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解释道“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孔子家语·本命解》)。只要《礼》允许,就可以为之,因此说“故圣人因时以偶合男女,穷天数之极,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桑起,婚礼而杀于此”(《孔子家语·本命解》),圣人们为性行为做了合于礼的规范,霜降之时嫁娶,农桑之时婚礼结束,这的确既不误生产,又合乎人情。
对于性,既提倡,又给以规范,这就形成了儒家对性的一贯态度——节欲勿乱。“所欲虽不可近,求者尤近尽;欲者虽不可去,所求不可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荀子·正名》),性是人之本性,是人们所追求的,无论贵贱,皆可为之。但是,富贵之人,因条件优越可能在合理的情况下,使性欲尽量得到满足,即使没有完全满足,也应知足,不要越“礼”而为;贫贱之人,其性要求也是合理的,不应抑制,因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性欲,那就要考虑节制,否则就会“非礼”。
如何才能使性欲的满足既达人之本性,又能守礼呢?二个字即可概括,即“中庸”。那么,中庸又是什么?程子解释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26]即不要太过,又不要不及,并且将此之道坚持下去而不改变,这才是中庸。中庸重在“中”字,“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人的喜怒哀乐的感情(其中当然包括性的需求和性的感受),一定要符合节度,这既是天下最普遍的根本所在,又是天下最普遍的通行原则。达到了这种“中和”境界,天地便可以各安其位,万物才能生长发育。但是,中庸却是难以把握的,“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中庸》),其原因是“知者过之,愚者不及”,“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中庸》)。因此认为“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因为君子经常保持中和的状态,而小人则往往肆无忌惮。当然,君子的中庸之道其涵义广泛而又深奥,是难以达到的,“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以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中庸》)。即使是圣人也有其不懂的,也有一些是做不到的。因此,人是可以犯错误的,但只要改正,即可宽恕,“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中庸》)。不为中庸者,虽可以宽恕其改过,而不能容忍其不悔。
对于性行为,亦应遵守中庸,既不要太过,不要纵欲以乱纲常,又不要不及,不要禁欲,否则“忠、孝、结、义”将成为不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