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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摄类学逻辑和西方词项逻辑在基础架构上的比较(2)

(2008-03-12 14:12:41)
标签:

杂谈

分类: 佛学

(续)

在集合论中,若允许某集合循环包含集合自身为其元素,可能会出现罗素悖论[6],在摄类学系统中是否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一般而言,摄类学系统中出现“AA”这样的句式未必一定意味着“AÎA”:因为如其所指为“AA”,则只是说其符合同一律而已(同一律是指“如果一个陈述为真,那么这个陈述为真”,因此必有“如果xÎA,那么xÎA[7],而这正是“AA”,却并不必然会推出“AÎA”)。以自然数集合N={1, 2, 3,...}来举例,我们通常说的”自然数是自然数”指的是NN,这个显然是成立的,但这并不同时意味着NÎN也必须成立-大家都明白:自然数集合N并不是{{1, 2, 3....}, 1, 2, 3....}!反过来,就算在摄类学中出现了“A不是A”这样的句式,比如“性相不是性相”,也并不意味着这时违反了同一律,原因非常简单-这句话的意思是“性相Ï性相”,和我们刚才看到的NÏN没有本质的区别[8]

至此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摄类学中“AB”、“A不是B”的语义,也结合该特点讨论了三大思维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在摄类学中的体现方式。另外需要指出某些因明学者犯下的一个错误:他们还没有能真正了解西方词项逻辑中“类”和“集合体”的确切所指,便望文生义地进行比附,说摄类学中所谓的“类总”和“聚总”分别对应于西方词项逻辑中的“类”和“集合体”[9]。但是“类总”的性相为“在具有自之类中作随行的法”,与下面要讨论的“总”同义,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但并不等同于)词项逻辑中的属概念;而“聚总”的性相是“以众多自身支分聚合的粗色”,比如由瓶口和瓶腹等聚合而成的瓶,和词项逻辑中的“类”和“集合体”概念全然不同。

 

2.      概念间关系

 

词项逻辑从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出发,定义了一系列关系,这些关系都可以用欧拉图来进行表述,而概念的外延也可被视作一个集合,借用集合论来处理。

两个非空概念AB之间可以有如下关系[10]

相容关系:两个概念反映的对象有共同部分的概念关系称为相容关系。用集合记号可以表示为:AB≠Φ

l        同一关系:两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完全相同,而内涵有所不同的概念关系。用集合记号可以表示为:A=B

l        属种关系:两个概念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中,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构成属种关系。其中外延大的概念对外延小的概念构成真包含关系,而外延小的概念对外延大的概念构成真包含于关系。

l        交叉关系:两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中有至少有一个是相同的。用集合记号可以表示为:AB≠ΦAËBBËA

 

不相容关系:两个概念间所反映的对象无一是相同的。用集合记号可以表示为:ABΦ

l        矛盾关系:两个概念的外延不相重合而且都包含在同一个属概念中。用集合记号可以表示为:ABΦ且A∪B=I

l        反对关系:两个概念外延不相重合并同属一个属概念,它们外延相加小于其属概念的外延。用集合记号可以表示为:ABΦ且A∪BI

 

可见词项逻辑在定义概念间关系时,根本不会利用“AÎB”和“AÏB”去定义AB之间的各种关系。

摄类学中,表面上也定义有同一和相异、相违和相属、总和别等概念间关系,但细究其性相和实例,却可发现其和词项逻辑相去甚远。

比如在讨论“总和别”时,“尔是彼法的别”的判定法则是这样的[11]尔是彼法,尔与彼法同性相属,非尔却是彼法之共依有若干。初看非常类似于词项逻辑中的属种关系[12],某些例子也相似,比如“瓶是物的别”。可是摄类学教程中又安立有:“常是总的总,又是总的别”[13],那时又该如何画出体现“常”和“总”二者关系的欧拉图呢?

乍看觉得十分奇特,但细解则不然:因为摄类学使用了“AB”句式来定义该关系,而上面已经指出:“AB”除去可能表示“AB”之外,还可能表示“AÎB”,因此在摄类学中多半是不能用欧拉图来直观表示两概念间的总别关系的-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地方,因为欧拉图并不表述“AÎB”这种关系。故而“常”和“总”之所以有这样看起来奇妙的总别关系,实在是由于“常是总”、“总是常”二者都是在“Δ的意义上安立的缘故。作一比喻:这时就像图书馆里的两本刊登书目列表的目录书,彼此正好都在自己的书目列表中列出了对方书名一般,原非词项逻辑的属种关系所描述者,并无丝毫玄妙难解之处。

 同体相属”,其性相为“由非体性相异的相异中,若其相异者遮返则另一方亦必定遮返”,不完全等同于属种关系。比如如:“瓶”和“瓶口”是同体相属,但不能说瓶的外延和瓶口的外延有什么包含关系。或如“士夫弹指”与“手指”也为同体相属,但前者是不相应行法、后者是色法,彼此的外延之间也没有什么包含关系。进一步的例证是,“瓶”和“瓶口”在摄类学中同时也被安立为“相违”,因为找不到一个存在物(法)可以同时“是瓶”和“是瓶口”的。就是说,这两者又是相违、又是同体相属!对于将“相违”诠释为不相容关系、将“同体相属”诠释为(相容关系中的)属种关系的因明学者[14],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矛盾?

间接相违”,其性相为“由与其法不存同体的方面成相违,而非遮返其法”,也不完全等同于反对关系。在摄类学中认定彼此是矛盾关系的常和无常”是直接相违,彼此是矛盾关系的常和所作性”却是间接相违,哪怕“无常”和“所作性”的外延完全重合也不行,这无疑否定了间接相违等同于反对关系的说法[15]。特摘录文献1的《所知名相‧新学理门》篇中对此的解释如下:“常和无常二者是直接相违,所作性和常二者就是间接相违。其理由是,若了解某法不是无常,则间接就能了解它是常,若了解某法是常,则间接就能了解它不是无常,因此,该二者是直接相违。若虽然了解某法是所作性,却不能间接了解其不是常,然而由于是所作性应是无常,以常和无常是直接相违的原故,由认为应不是常吧”而由无常间接了解不是常故,因此称之为间接相违。”因此在摄类学的框架中,概念外延间的关系并不是界定彼此关系的唯一准则,认识论方面的考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文献9中还提出了一种特别的观点:“藏传因明认为,一切相异事物的关系要么是相互系属的,要么是相互排斥的,超出此二项的第三类关系是不存在的”。但“政治家”和“跛子”不是彼生相属,不是同体相属,但也不相违,因为有其共依,如“罗斯福总统”;而上面也说过“瓶”和“瓶口”同时又是相违、又是相属!因此该文的论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但是通过对概念间交叉关系的刻意忽略,再简单地将同体相属诠释为概念的相容关系,将互绝相违诠释为概念的不相容关系,该文最终得出了这个结论!

通过这几个实例的剖析,应该可以明确地看出时下某些因明学者在用西方逻辑对摄类学进行诠释的时侯到底错在了哪里、以及究竟为什么不能简单地进行表面上的比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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