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西湖喷泉被控侵权案及近期热门的类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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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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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梅雨天,窗外好像24小时都在下雨,室内空气潮湿的可以拧出水来,当然如果用除湿机,就能看到空气中的水了。这样的天气,人都被困在室内,也就适合在家看看各家法院的判决之类了。
我感兴趣的自然是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的判决,大概是因为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缘故,各地知产审判出来的判决书颇多亮点。在我,通常是不敢随意写著作权相关的,毕竟著作权系知识产权中的“鬼学”,难度摆在眼前的。然而近期出来的几份判决,让我忍不住谈谈自己的看法。
判决1: 西湖喷泉被控侵权案
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为浦东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分别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2016)沪73民终190号,该案中二审法院均认定“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按照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也许用类电作品作为“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所构成的作品类型是相对恰当的,然而,一、二审法院关于 “网络游戏动态画面”为“类电作品”的论证过程存在实质性缺陷。
无论是:一审法院在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论点“即便因操作不同而产生出不同的连续画面,也均系由开发商的既定程序预先设置好,具有有限的可能性,玩家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对画面作出修改。不同玩家只要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技能,以相同的路线、进程完成相同的任务,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画面。”
还是:二审法院在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论点“对此,本院认为类电影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
上述观点均认为网络游戏中“不同玩家只要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技能,以相同的路线、进程完成相同的任务,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画面。”,完全没有考虑到网络游戏由于随机变量的存在,游戏过程是不可重复的。
当然,社会发展太快,立法总是滞后,法院在审理新型纠纷时,总归有一个说理逐渐成熟的过程,也希望,能有更多人一起检讨判决书,观点的碰撞,能加速理论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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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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