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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西湖喷泉被控侵权案及近期热门的类电作品

(2017-06-27 21:15:25)
标签:

奇迹mu

西湖音乐喷泉

类电作品

分类: 知识产权

http://s14/bmiddle/001Kq9nhzy7ccK1vdJb7d&690

江南梅雨天,窗外好像24小时都在下雨,室内空气潮湿的可以拧出水来,当然如果用除湿机,就能看到空气中的水了。这样的天气,人都被困在室内,也就适合在家看看各家法院的判决之类了。

我感兴趣的自然是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的判决,大概是因为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缘故,各地知产审判出来的判决书颇多亮点。在我,通常是不敢随意写著作权相关的,毕竟著作权系知识产权中的“鬼学”,难度摆在眼前的。然而近期出来的几份判决,让我忍不住谈谈自己的看法。

判决1: 西湖喷泉被控侵权案

  海淀法院最近审结的案子: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该案的基本事实:中科水景公司于2013年完成了青岛园博会天水喷泉项目的设计及喷泉编曲,西湖管理处到青岛实地考察了该喷泉项目,并表示满意,后来西湖喷泉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是北京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水景公司声称,西湖喷泉中选用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地方》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效果和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完全一致,故此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判决,北京中科恒业公司和西湖湖滨管理处构成侵权,音乐喷泉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按照著作权法上的分类,不存在“音乐喷泉作品”这个类型,然而,然而,法院竟然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该作品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仅仅表述“音乐喷泉”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也是晕了,判决书中是不是少了一块内容“音乐作品所属作品类型”?

    判决2: 网络游戏“奇迹MUVS“神奇奇迹”

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为浦东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分别为(2015)浦民三()初字第529号、(2016)73民终190号,该案中二审法院均认定“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按照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也许用类电作品作为“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所构成的作品类型是相对恰当的,然而,一、二审法院关于 “网络游戏动态画面”为“类电作品”的论证过程存在实质性缺陷。

无论是:一审法院在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论点“即便因操作不同而产生出不同的连续画面,也均系由开发商的既定程序预先设置好,具有有限的可能性,玩家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对画面作出修改。不同玩家只要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技能,以相同的路线、进程完成相同的任务,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画面。”

还是:二审法院在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论点“对此,本院认为类电影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

上述观点均认为网络游戏中“不同玩家只要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技能,以相同的路线、进程完成相同的任务,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画面。”,完全没有考虑到网络游戏由于随机变量的存在,游戏过程是不可重复的。

当然,社会发展太快,立法总是滞后,法院在审理新型纠纷时,总归有一个说理逐渐成熟的过程,也希望,能有更多人一起检讨判决书,观点的碰撞,能加速理论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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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微信公众号:利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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