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清算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标签:
股东清算责任诉讼时效 |
分类: 电影 |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清算责任。如果股东殆于清算责任,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向公司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殆于清算的损害清偿责任时,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依照惯例,我们进入案例分析环节。
2007年11月10日,鑫迪公司注销。
2016年,信投公司起诉鑫迪公司殆于清算责任时,发现鑫迪公司已经注销,故此起诉有色金属中心清偿信投公司享有的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本金190万元及利息。
本案一审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原告信投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对信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北京三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本案看点
1.鑫迪公司的股东清算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金迪斯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作为股东的鑫迪公司应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鑫迪公司显然没有组织清算,那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鑫迪公司应殆于清算而对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因殆于清算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鑫迪公司在2007年11月10日通过自行清算申请注销,该程序登记在工商档案中,故自登记之日起开始发生对外公式的法律效力。如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人认为鑫迪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则鑫迪公司在被登记注销时,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人就应当知道鑫迪公司不可能再对金迪斯特公司履行清算义务,此时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信投公司作为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人亦应当自权利被侵害后二年内对鑫迪公司的清算组有色金属中心提起诉讼。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金迪斯特公司在1998年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鑫迪公司应该负有依法清算的义务,金迪斯特公司的债权人在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主张金迪斯特公司股东殆于清算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有色金属中心在2005年对鑫迪公司进行清算,且连续三期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作为金迪斯特公司债权人,其在金迪斯特公司股东殆于履行清算责任时,应就不能实现的债权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向鑫迪公司清算人申报。
3.尽快主张权利,以免因时效败诉
一、二审法院的表述虽有所不同,然而它们的意思表示均认为信投公司应该及时主张鑫迪公司殆于清算的责任,对此类案件,原告应该关注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尽快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不可逆的,因此败诉,无可挽回。
——————————————————————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微信公众号:利亚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