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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与甲骨文上演豪门恩怨
-------兼论现代公司治理之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
今年夏天,中外商界频频上演商战大片,前有国美之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争,紧接着惠普前CEO陷入桃色门,此后桃色门的男主角被老东家起诉至法院,情节一个比一个精彩,个个可以写入EMBA教程,现代公司治理实属不易。
甲骨文公司聘请惠普前CEO赫德为其联席总裁的第二日,惠普向法院起诉赫德,诉其违反惠普与其签署的保密协议。此后,甲骨文的埃利森发表严正声明“惠普董事会的这一举动使甲骨文和惠普几乎不可能继续在IT市场合作”。一场豪门恩怨即将开演。
其情其景让人想起,2005年,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去Google,微软当时诉称,李开复新的工作违反了与微软签署的非竞争条款。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在下述情况下被泄露:员工被收买、遭遇商业间谍、权利人自己疏于管理、高管另立门户、被反向工程。
现代企业通常采取制定《企业保密章程》、与入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保护其商业秘密。有必要提到的一点是为防止新录用员工在工作中擅自使用原单位或其他人商业秘密而被其他单位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可在录用前要求员工签署《不侵权承诺》,这可在法律上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责任。
企业被侵犯了商业秘密,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最彻底的维权方式是向公安局经侦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侵犯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著名案例如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力拓案等。
与侵犯商业秘密同行的通常是违背离职竞业禁止义务。一般说来,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管离职前后员工均有义务保护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离职竞业禁止是约定义务,企业需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并实际支付补偿金,否则离职员工无需受其约束。
Anyway, 甲骨文创始人埃利森近期形象很有偏执狂特质。
陈利亚 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